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到底交不交增值税啊??

最新的CPA上依然说的是外购,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进行捐赠是视同销售,但是看到网上也有一些资料说不征增值税,不知道该信谁了??

税收上既允许捐赠支出全额扣除,又允许捐赠货物免缴增值税。但是,对于这些特定的公益性捐赠,选择免缴增值税并不划算。

特殊情况如政策依据: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27号)规定:

1、自2014年8月3日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自2014年8月3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扩展资料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应关注下列事项:

1、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4、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5、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

参考资料来源: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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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1
增值税必须缴纳,所得税对捐赠的数额有限制的,重点在最后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用于免征增值税的购进货物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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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5-10-25
您好,会计学堂邹老师为您解答

要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不用怀疑,注会教材的说法是最权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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