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定义

如题所述

(一)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而在此以前的政务院,则只是当时中央人民政府的一个组成部分,本身并不能构成中央政府。这是因这时的中央人民政府,是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及其下属政务院、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几个部分共同组成。这一点很容易被忽略。如有的书在谈政务院时,认为“政务院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就明显有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是专指国务院即中央政府而言。政务院因其在中央政府中的地位与国务院不同,只能是“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从有关材料看,董必武在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上谈到政务院时,虽曾用过“最高行政机关”一类的用语,但细读讲话全文,其原意是指政务院为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下属的最高行政机关,并不能以此作为把政务院当成“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依据。
(二)在当时的中央人民政府组织系统中,政务院直接受中央人民政府主席的领导。这又同后来的国务院明显不同。当时,中央人民政府对于下属各机构经常性的领导,是集中由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进行。周恩来对此明确指出:“根据我们民主集中制的组织系统,在人民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它是经民主方式产生的,而对工作的经常领导,又是集中在由民主方式产生出来的主席身上。”因此,这个时期国家最高行政领导人是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而不是政务院总理。1954年9月15日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后,国家最高行政领导人改由国务院总理担任。
(三)政务院的人员组成也与国务院不同。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组成。而政务院则由总理、副总理、秘书长、政务委员组成。因政务院下属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并不都是政务委员,故并非都可成为政务院的组成人员。中央人民政府各下属机构中,政务院的组建完成最早。1949年10月1日召开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毛泽东任命周恩来为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长。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召开第3次会议,又任命董必武、陈云、郭沫若、黄炎培为政务院副总理;任命谭平山等人为政务委员,任命李维汉为政务院秘书长。21日,周恩来宣布由以上21人组成的政务院正式成立。这时期的政务院,除以上人员组成外,其常设工作机构:下设秘书厅、人事局、预算室,由秘书长领导。在所属政府机构中,有4个委员会和30个部、会、院、署、行等行政部门。
4个委员会是:
(1)财政经济委员会,简称“中财委”;
(2)政治法律委员会,简称“政法委”;
(3)文化教育委员会,简称“文教委”;
(4)人民监察委员会,简称“监察委”。
其中,中财委、政法委、文教委为指导委员会,在政务院中列为一级。各委员会主任分别由政务院副总理担任。通过这三个指导委员会,政务院总理得对下属30个政府行政部门进行领导。
三个委员会具体分工为:
(一)政法委指导5个部门:内务部、公安部、司法部、法制委员会和民族事务委员会,并受毛泽东主席和周恩来总理的委托,实际指导与联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和人民监察委员会;
(二)中财委指导16个部门:财政部、贸易部、重工业部、燃料工业部、纺织工业部、食品工业部、轻工业部、铁道部、邮电部、交通部、农业部、林垦部、水利部、劳动部、人民银行和海关总署;
(三)文教委指导6个部门:文化部、教育部、卫生部、科学院、新闻总署和出版总署;另外,外交部、华侨事务委员会和情报总署,直属政务院,由总理直接领导。
指导委员会与政府各部门的关系名为“指导”,实际上却有领导之权。《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虽称,各指导委员会对所属各部门“负有指导责任”,但同时又规定:“委员会得对其所属各部、会、署、行和下级机关,颁发决议和命令,并审查其执行。”
董必武当时在解释政府机构时明确指出:“各部的工作是受双层领导,一方面受政务院的领导,另一方面又受其所隶属的指导委员会的领导。”指导委员会与所属各部门间之所以会有这种既是指导,又是领导的复杂关系,是由于指导委员会对所属部门的领导,主要在工业、业务上,而在诸如大政方针制定、重要人事任免等方面,则只能为指导关系。在这些方面,指导委员会须听命于政务院,乃至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及其主席,无权擅作决定。
政务院与所属各指导委员会及各部门的关系,因同样道理也是如此。毫无疑问,政务院与这些机构在工作方面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是,《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条款却不提“领导”,只称政务院“联系、统一并指导各委、部、会、院、署、行及所属其他机关的相互关系、内部组织和一般工作.”这又与后来的国务院明显不同。
政务院作为中央政府的一个组成部分,本身尚处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及其主席领导之下,因此,政务院对于政府各部门的关系从组织法角度而言,只能称作联系和指导。
政务院的工作运转,主要由总理、副总理、政务委员和秘书长组成“政务会议”进行。
议程主要为:
(1)处理政务和决定政策,以及研究落实中央人民政府主席随时交办的任务;
(2)听取、批准所属政府各行政部门和各省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包括口头报告);
(3)任命和批准任命。
政务会议每周召开一次,由政务院总理主持。如有各委、部、会、院、署、行的主要负责人参加,则称“政务院扩大会议”,讨论一般政策,报告工作。扩大会议做出的决定,须报请政务会议批准。
政务院在其存在的5年中,共开过224次政务会议。据不完全统计,会议通过和公布的重要法令和决定共有381项。其中,从1949——1952年的三年就有344项,占总数的90%。
这些法令和决定按内容可分为六大类:财政、政法、文教、监察、人事、编制,包括了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充分反映出政务院作为当时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所作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下属机构中,除政务院外,还有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为国家军事的最高统辖机关;最高人民法院,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检察署,为国家最高检察机关。政务院与这三个机构为平行的国家机关,各司其职,互不统属。四机构之间公文往来称“函”或“转发”,在一起开会称“联席会议”,遇有重大军政司法等问题,四个机构联合办公,联合发布有关的法令和决定。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0-11-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由、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官网

快速
导航
国务院职权部门设置国务院制度历届国务院总理
历史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前身为成立于1949年10月1日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第一次会议召开。这次会议决定并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会议还通过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等。按照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而国务院则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职权
根据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1]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1]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0-11-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历史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前身为成立于1949年10月1日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这次会议决定并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会议还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等。按照《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而国务院则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相关了解……

你可能感兴趣的内容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非常风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