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其他股东是否有优先购买权

如题所述

《公司法》第71条共4款,第1款内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这是规范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问题;第2款内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这是规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问题;第3款内容:“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这是规范优先购买权问题;第4款内容:“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立法体例来看,第72条第3款是对第2款的进一步说明与解释,也就是说,优先购买权只适用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情形,而在第1款情形下,是不存在优先购买权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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