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节度使和州郡长官有什么区别?(宋代的)

如题所述

宋初承五代旧规,节度使除本州府外,还统领一州或数州府,称为支郡,辖区内的军、政、财权,由节度使独揽,实际上是个半独立的小王国。(北宋)规定州郡长官由文臣担任。长官之外另设“通判”,使其互相牵制。

宋太祖赵匡胤、宋太宗赵炅采取各种政策,削弱节度使的军、政、财权,以加强中央集权。乾德三年(965),令各地赋税收入除日常军费所需外,全部运送中央,剥夺了节度使擅自处理地方赋税的财权。同年还命令诸州府选送精兵给中央,削弱了地方的兵权。宋太祖在平定湖南时,便命令湖南各州府直属中央,不再隶属于节度使。太宗又于太平兴国二年 (977)诏令所有节度使属下的支郡都直属中央,节度使所领只是一州府,宋政府又以朝臣出任知州、知府。此后,节度使一般不赴本州府治理政事,而成为一种荣誉性的虚衔,授予宗室、外戚、少数民族首领和文武大臣,对武将更是晋升的"极致",多者可带两三镇节度使,礼遇优厚。而节度使带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中书令等虚衔,或宰相罢官到地方上带节度使虚衔,谓之使相,尤为荣耀。辽、金分别于大州或节镇诸州置节度使,掌管军民两政。此外,辽圣宗耶律隆绪亦将统领上京、中京地区契丹及奚族的五十一部首领令隐改称节度使。金于胡里改等路亦设节度使,管辖部族事务。元代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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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2
宋代后,节度使已经没有了唐和五代时期的权力,已经被剥夺了,只是个荣誉官职,而地方州郡长官则开始掌握军政权力,直接对皇帝负责。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6-04-30
节度使是一种虚职就像和现在的军衔类似只是代表你的功劳或者是中央大员下派地方给的,州郡长官有实权有的地方甚至有知州军事但受到通判的制约如果知州的政令没有通判的署名或同意这个政令无效
第3个回答  2016-05-06
  
  职源与设置状况
  宋代州级行政属官由幕职官与诸曹官两部分组成。幕职官简称职官或幕职,主要由签判(全称是签书[署]某军节度判官厅公事)、节度(或防御、团练、军事)判官及推官、节度掌书记、观察支使诸职;诸曹官则有录事参军、司理参军、司法参军、司户参军。在文臣阶官体系中,这些职官与县令、主簿、县尉共同组成幕职州县官,又称选人,是文阶官中最基层的一部分。宋徽宗崇宁二年以前,作为实职差遣的幕职与诸曹参军同时也是阶官名称,崇宁二年以后,作为阶官的幕职州县官改变了名称,而差遣职名仅在宋徽宗大观、政和以后一度改变,南宋建炎元年后依旧。[7]
  宋代幕职官直接沿用了中唐以后方镇幕府部分属官的名称。中唐以后,唐政府为了收拾安史之乱以后的残局,广置节度使、观察使、团练使、防御使等,其中节度使往往兼观察使、团练使及治所所在州的刺史等职,大州刺史也兼团练、观察等使。当时,节度使、观察使、防御使、团练使各开幕府,自辟属吏。据《新唐书》卷49下《百官四下》载:唐代节度使可配置的文职属官有行军司马、副使、判官、掌书记、推官、巡官、衙推等近30员。如果节度使兼观察使,又增置判官、支使、推官、巡官、衙推各一人;再兼安抚、招讨等其他使名,皆分别增置副使、判官等属员。当时,观察使可置副使、支使、判官等10员;团练使和防御使均置副使、判官、推官、巡官各一员,其中团练使再增加衙推一员。这些属官多是中唐以后所创,被称为幕府参佐,主要由藩镇长官辟署文臣担任[8],辟署以后须报请中央批准,中央政府认可者,颁发授官敕书,被属之官即成为国家官吏,凡中央政府未敕授者,则称“摄职”。这些幕府属官是唐末五代藩镇统治体制下地方政务的实际主持者,有的幕职本身就兼州县官。[9]五代时期,在最高统治者逐步加强中央集权的过程中,以节度使为主的藩镇统治体制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宋初,藩镇统治体制迅速解体,宋政府确立了新的州、县行政体制,使府属官中以佐理军政为主的副使、行军司马等职变为散官,原来参预使府财政、司法、文书等政务并已成为主持地方政务主要成员的判官、推官、掌书记等职,被纳入了州郡属官体制中。由于节度、观察等使逐步变成了无实际职掌的阶官,宋代的判官、推官、掌书记、支使等职,虽然仍带着节度、观察、防御、团练等名号,但实际上与节度使、观察使、防御使、团练使等无关,不再是诸使自辟的属官,而变为主要由中央铨选部门统一除授的州(府、军、监)级政府属官。这些幕职官基本上不再佐理兵戎之政,而成为佐助知州、通判,治理地方政务,巩固中央集权的重要力量。
  受唐五代影响,宋代州(府)有大都督、节度、防御、团练、军事(刺史)等不同的类别,这被称为“格”[10]。州格与按户口多少及地望的紧要性而划分的望、紧,上、中、下等级别没有直接关系,但决定幕职官的定额及名称。节度州既有州府名,又有军额,其幕职官中的签判、节度判官、节度推官、节度掌书记即以军额系衔。如杭州,建炎三年升为临安府,杭州和临安府是州府名;杭州在唐朝为镇海军节度使治所,宋淳化五年改称宁海军节度,这镇海军、宁海军便是军额。因此杭州的节度判官、节度推官全称为宁海军节度判官、宁海军节度推官,签判全称为签书宁海军节度判官厅公事。同时,观察判官以下则以州(府)名系衔,称某州(某府)判官、推官。如杭州观察推官,北宋时称杭州观察推官,南宋时称临安府观察推官。其余,在防御州则曰某州防御判官与防御推官,在团练州则称某州团练判官与团练推官,在刺史州者称某州军事判官和推官[11]。
  宋代诸曹官除司理参军之外,直接承袭了隋唐时期州司佐官的三个官职,而隋唐时期的州司佐官则从南北朝时期的军府官“府佐”演变而来[12]。唐代,按制度规定,州政府的佐官及县官皆应由中央吏部负责依阙除授。但是,唐代后期,藩镇在自辟府属幕职的同时,往往派幕职、亲校兼摄所辖地区的州县职事,而不向中央申报阙额,严重侵夺中央的人事权力,致使地方州县治事权很大程度上掌握于武夫悍将手中。这种局面在五代诸帝削夺藩镇权力的过程中逐步发生了改变。其中,后周在收缴地方人事权方面最见成效。经过五代数十年中央与地方的激烈斗争,宋初统治者又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中央集权,为此,宋初的藩镇已不再具有同中央抗衡的实力,中央政府很快就成功地收夺了藩镇的人事权力[13],州司佐官与上述幕职官重新组合成州司属官,均由中央铨选部门统一任命。《新唐书》卷49下《百官四下》记载了唐朝陪都及大藩府,大(中、下)都督府,上、中、下州的属官配置情况。其中大都督府可设长史、司马以下属官21员,上州可置别驾、司马等18员,中州置13员,下州置11员。各州未必照制度规定的数额设置。如湖州(唐末五代已是节镇州),大历八年州官人数有:别驾、司户、司法各4人;长史、司马、录事、司士各3人;司田2人;司功、司兵、司仓、参军各1人,共30人,超过了制度规定。宋人称这种冗官局面是当时“兵兴多故,铨法紊坏”造成的[14]。
  宋朝州县官的编制主要是根据所辖户口的多少及其职务的繁简程度而制订的,“凡员数多寡,视郡小大及职务之繁简”[15]。其中幕职官配备既受州府等级影响,还受“州格”的影响。诸曹官则主要受户口多少的影响。
  宋制:“节度兼观察处置等使,官属之制有行军司马、节度副使、节度判官、节度掌书记、节度推官、观察判官、观察支使(有掌书记则省)、观察推官”[16]。事实上,行军司马、节度(防御、团练)副使与长史、别驾、司士、文学等官,在唐末五代演变的基础上,宋朝建立之初基本上已变成了不理政务的散官,或止授予贬降官。宋太宗时,若哪个副使、司马等官有必要参预公事,须诏令申明。真宗咸平三年四月又正式下诏:“诸州行军司马、节度防团副使、上佐、司士、文学、参军非特许签书者,不得掌事”[17]。此后这些官很少“签书州事”。一般情况下,宋代节镇府州置签判、判官、推官各一员,掌书记或支使一员,最多不超过四员,其余州军只设判官、推官各一员。根据现存的部分宋元方志,今将宋代东南地区12个州府的幕职、诸曹官配置情况列成下表(见下页附表)。
  表中显示,宋代节镇州(节度州,因节度使常兼观察使,又称“两使”州)可以设置签判、节度判官、节度推官、节度掌书记,观察判官(很少置)、观察推官(原称观察支使,有掌书记不并置)等职官,一般只任命3—4员[18]。两使之外的其余州军,一般只置判官、推官各1员,宋代幕职官主要由选人担任,但是州府的首席判官或由京朝官担任,称签书某军节度判官厅公事,或签书某州判官厅公事,简称签判[19]。凡不设通判或减罢通判的州军,多将判官改为签判,“小郡推、判官不并置,或以判官兼司法,或以推官兼支使,亦有并判官窠阙省罢,则令录参兼管”[20]。即幕职诸官各州不一定备置。边远小州军,也有不置幕职官者。如广南西路高、融二州,在仁宗时,皆不置推判官,其中高州置司户参军一员,兼录事参军、司法事;融州置司理、司户参军各一员,分兼录事参军、司法事。两州司户参军皆兼本州推官厅公事[21]。
  附表还显示,与唐代州司属官相比,宋代行政属官的定额大为减少。司马、别驾成为散官,司功、司仓、司田、司兵、司士诸参军皆不再置。各州府普遍设置的诸曹官是录事参军、司理参军、司法参军、司户参军四员。节镇州与军事州差别不大,只是少数大州府设两名司理参军而已。不仅如此,表中所列州府都是南宋时经济较发达的藩府要郡,其余小州军所置诸曹官与幕职官一样,也是不必备置的。宋太祖开宝三年的省官益俸诏规定:四川境内,“诸州凡二万户者,依旧设曹官三员;户不满二万,止置录事参军、司法参军各一员,司法兼司户;不满万,止置司法、司户各一员,司户兼录事参军;不满五千,止置司户一员,兼司法及录事参军。”[22]
  两宋基本上遵守了这一设官原则,但也有补充规定。如乾兴元年,诏诸州皆置录事参军。天圣元年,流内铨言,“先准敕,诸州无录事参军者凡六十七处”,皆置录事参军,以改变当时司法、司户兼录事参军的局面[23]。但边远小州仍有不置者。如前所述,高州仅置司户参军一员,融州置司理与司户共二员。另如成都府路的缘边州茂州,“旧有教授、司户各一员,教授兼签厅职事,与司户同佐郡政”,后教授员阙被省罢,“在州文吏止有司户,仓库、狱讼丛于厥身”,经知州申请,嘉定元年始省罢本州同知鸡宗关一员,增置推官一员[24]。
  自北宋至南宋,除具体州军因地理位置的变迁(如江淮间州军由内地变为缘边与敌国交界处)及社会经济的发展,或从军升州、由州升府,或由军事州、防团州升节镇等变化引起职官设置的局部变动外,幕职诸曹官的编制在制度上变动不大。政和二年之前,全国不超过二千员。只是在北宋末年宋徽宗政和以后的十余年间,曾大幅增员。徽宗崇宁四年,已命诸州县仿照尚书省六部分设六案,曰士、户、仪、兵、刑、工诸案,但“官名犹未改也”[25]。大观二年,又“诏诸州依开封府制分曹建掾”,遂将原来已有幕职官与诸曹官统一改称某曹参军,即改判官为司录参军,推官为户曹参军,录事改士曹兼仪曹参军,司理改左治狱参军,司户改右治狱参军,司法改议刑参军。各州因设官员额有别,并不整齐划一。如,福州是改签判为司录参军,节度推官为户曹兼兵曹参军,观察推官为刑曹兼工曹参军,录事参军改为士曹兼仪曹参军,司户改为治狱参军管州狱,司法改为议刑参军,左司理改为左狱参军,右司理改为右狱参军。[26]
  大观改制只是职官名称的改变,基本没有增加编制。到了政和二年九月,由于冗官问题严重,此时吏部四选待注官四万三千多,而可注官阙仅有一万四千多,众多官员待阙或居闲职,政府为“革员多阙少之弊”[27],便借口“诸州六曹参军置员多寡不称,立定左右治狱参军名称非古”,下令仿古制复置六曹掾。于是每州司录参军之下,仿唐制分置士曹、户曹、仪曹、兵曹、刑曹、工曹六曹参军,六曹参军各配置新的属员曰“掾”。各州军普遍增置属官编制,如西、北、南三京即河南、大名、应天府,府属官由原来的11员、9员、10员皆增置为15员;其余州府也根据政务的繁简程度增添员数。如原来的“大藩五十二处,并繁难旧九员共四处,今置一十三员”,“旧七员、八员共四十六处,今置十员”,以下依次递减,至“旧二员、一员事简共十四,今置三员”;士曹一员兼仪曹,兼推勘公事,户曹一员兼兵曹,刑曹一员兼工曹兼管检法议刑。[28]这次改革,全国新增官阙541处,吏额亦增三分之一。政和三年,又“以参军起于行军用武,非安平无事之称”,下诏改诸曹参军依次为司录事、司士曹事、司户曹事、司仪曹事、司兵曹事、司刑曹事、司工曹事[29],以上为曹官。士曹掾、仪曹掾、刑曹掾等以为掾官,二者并称曹掾官。
  这次变革从政和二年(1112)至建炎元年(1127)12月宋高宗下诏曹掾官复行旧制,增加州郡官员额的时间共计15年,若从大观二年(1108)改名开始至建炎元年复旧官称为止也不足二十年,加以两宋之交的战乱,这次变更的影响并不大。南宋诸州正员属官仍然不多。但是添差官特别是居官而无职的添差不厘务官、宫观官、待阙官却大量增加[30]。
  
  [1]参阅包伟民:《宋代地方财政史研究》第二章,第46页,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7月版。
  [2]参见苗书梅《宋代知州及其职能》,载《史学月刊》1998年第6期。
  [3]参见苗书梅《宋代通判及其主要职能》,载《河北学刊》1990年第2期;王世农:《宋代通判论略》,载《山东师大学报》1990年第3期。
  [4]参见苗书梅《宋代监当官初探》,载《宋史研究论文集》,云南民族出版社1997年12月。
  [5]龚延明:《宋代官制辞典》第十编之三《幕职与诸曹官门》,中华书局1997年4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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