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海外领地的级别划分

如题所述

根据自治权限的不同,英国海外领地分为四个级别。
最低级别的领地没有权利选举产生政府,总督全权管理领地的内部事宜。
第二级领地拥有小型的立法机构———立法会,总督指定执行政务委员会,自己任执政首长。通过选举产生的最高政务人员被称为“首席秘书”。英国与以上两类海外领地关系紧密,在其中许多领地建立了军事基地,像印度洋领地、圣海伦纳群岛等,成为英国的战略要地。
第三级领地可以组成内阁,并选举产生议会,议会多数派任最高执政官,被称为“首席部长”。
到了第四级,领地的行政首长可以被称为“总理”,基本上取代总督,拥有较完整的行政权。第三和第四级的海外领地被称为“自治领”,与英国拥有“联合主权”。在英国现有海外领地中,只有百慕大已达到第四级。
最后一类原殖民地国家已经完全独立,享受与英国相同的主权国家资格,这些国家主要是50多个英联邦国家成员,例如加拿大、澳大利亚等。除英国外,其中15个成员国仍把英国女王当作国家元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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