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性胃肠病罗马III标准与罗马II 标准相比有哪些变动?

如题所述

◆ 疾病知识,医学知识,临床知识,健康科普知识,为您疾病康复提供帮助 功能性胃肠病(Functional Gastrointestinal Disorders , FGID )罗马III 标准与罗马II 标准相比主要对参考文献以及委员会的推荐意见(根据新资料制定)进行了更新,对分类和标准也有一些修改,总结如下: ( 1 ) FGID 时间设定的变化:罗马l 推荐诊断前至少6 个月出现症状,且近3 个月病情活动。罗马II 对FGID 病程的限定是过去12 个月内至少12 周有症状。( 2 )分类标准的改变:反当综合征从功能性食管疾病改为功能性胃十二指肠疾病,表明该症状是由胃及腹部功能障碍引起的。 ( 3 )将功能性腹痛综合征(FAPS )单独归为一类:这是由于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FAPs 是由cNs 对正常内脏信号的放大所致。 ( 4 )制定了两个儿童类型:罗马II 中的儿童FGID 被重新划分为新生儿和婴幼儿型以及儿童和青少年型。 ( 5 )诊断标准改变:罗马III 不再强调将功能性消化不良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推荐将其分为餐后不适综合征和上腹疼痛综合征,类似于罗马II中的动力障碍型和溃疡型消化不良。 ( 6 )胆囊和Oddi 括约肌功能障碍的诊断标准更严格:提出要通过内镜检查、逆行胰胆管造影或压力测定等进一步明确诊断和治疗。 ( 7 ) JBS 亚型的修订:推荐腹泻、便秘及混合亚型需要根据粪便性状进行分类。 来源:浙江省医学会资料提供,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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