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意外险的赔偿范围

团体意外险的赔偿范围

一、各家保险公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都是差不多的。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约定的残疾、烧烫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三)烧烫伤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多处烧烫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烫伤并伴有残疾的,保险人仅按烧烫伤给付比例和残疾给付比例中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最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即:后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烫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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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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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意外险是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它的保险责任、给付方式跟个人意外险是没有差别的。

意外险一般会包含以下三点,不同的产品可能会有保额、或者附加其他交通意外、骨折津贴等特殊保障。

1、意外身故:当被保人因意外导致死亡的,保险公司会直接赔付约定保额。

2、意外伤残:当被保人因意外导致伤残的,保险公司会根据伤残等级按比例赔付10%-100%保额。

3、意外医疗:当被保人因为意外受伤去医院治疗产生的费用,保险公司可以报销。

意外险的选择还要注意以下几个地方:

1.是否含有健康告知:意外险是保意外不保疾病,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健康告知的,但不排除某些产品是需要健康告知的。

2.意外医疗是否限医保范围报销:意外险的意外医疗保障责任中一般会标明医疗费用是否经过社保范围的报销,比例会有所不同,比例越高越好,或者不受社保限制是最好的。

3.保障期限(长期/短期):一般人群购买短期意外险就已经足够,长期意外险保费高、买换不灵活,不太推荐购买。想要了解更多长期意外险的坑,可点击学姐的另一篇文章

4.是否含有猝死保障:猝死与自身原因有很大关系,很多意外险产品都不包含猝死的保障,若是经常熬夜、作息不规律,体质较差的可以重点看看是否含有猝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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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7-10-12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而其保险责任、给付方式则与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相同。由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与被保险人的年龄和健康无关,而是取决于被保险人的职业,而一个团体的成员从事风险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所以与人寿保险、健康保险相比,意外伤害保险最有条件采用团体方式投保。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条款
前略

第二条 投保条件
一、投保人:凡合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正式在职人员(不包括临时工、短期工)或团体会员(以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团体除外)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被保险人人数应占其单位在职人员人数或团体会员人数的75%以上且不少于10人。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二、被保险人:凡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含18周岁及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工作或劳动的投保单位在职、在编人员或团体会员,均可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但必须在投保人投保时提供的人员清单之列。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保险人给付各该项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伤残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同一被保险人的身故及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在该项保险下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二、 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 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
六、 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
七、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八、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九、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 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或被保险人中暑;
十二、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翔、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
十三、 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含整容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事故;
十四、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布死亡的;
十五、 航空或飞行活动,包括身为飞行驾驶员或空勤人员,但以缴费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的除外;
十六、 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扣除手续费后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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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20-06-30

团体意外险的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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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7-10-12
只要是意外都可以的,上班下班,周末节假日都可以。意外是指非认为的。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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