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缴费期间需补缴养老金吗?92年到98年国企未参加养老统筹,补缴6年养老金,全部由个人承担合理吗?急!

我92年7月大学毕业分配到新疆自治区大型企业上班,98年7月辞职,期间单位未参加社保。现做工龄 认定,让我补缴92年7月到98年12月的养老金,单位应缴部分,个人交纳部分,利息,全都由我个人承担,我查了些资料,问了些人,仍一头雾水,急想明白,我的视同缴费年限是多久?我个人应该补缴 多少?现正办理,急需答案!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参加工作、并有档案明确记载,自参加工作到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期间的工龄才算“视同缴费年限”。

你于92年工作,那时已开始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不存在“视同缴费年限”问题。

其间本应该由单位办理参保并缴纳养老保险。

在98年之前单位没有给你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是要个人全额补缴。

有工龄但没有缴纳养老保险,不能计算缴费年限。

建议:有经济条件就补缴,缴费年限从92年算起。
如无经济条件可以放弃补缴,重新开始参保缴费(前提是到法定退休年龄还有15年以上),缴费年限从现在算起,当然缴费年限少,今后的养老金要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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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9-06
新疆养老保险统筹中固定工实行个人缴费从1992年开始,这应是要求你自92年补费的缘由。
新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时间总体是1996年1月1日,乌鲁木齐市是1994年10月(也是乌鲁木齐市固定工全面实行个人缴费的时间)。
需要明确你原单位是在自治区本级参保、还是在乌鲁木齐市参保。
总的说,你的视同年限在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在自治区本级参保),或1994年9月30日及以前(在乌鲁木齐市参保);个人账户时间为1996年1月1日及以后(在自治区本级参保),或1994年10月1日及以后(在乌鲁木齐市参保)。
个人账户建立时间后的缴费记录应当齐全,即是应当补缴的。
个人账户前(视同年限期间)的固定工并不一定必须补缴,你大学毕业当时应当是固定工。如果补缴实际存在如何确定缴费标准的问题(当时固定工统筹缴费比例以及实行个人缴费的时间在地区间、所有制身份间都不相同,按合同制职工标准并不合适)。实际补费的操作中一般只要求从建立个人账户时间后补缴。
如果你在乌鲁木齐市参保,建议你向乌鲁木齐市社保局(市局)综合业务科咨询核实;如果在自治区本级参保,建议你直接向自治区社保局行业部咨询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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