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的三法司是指哪些机构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7-12-31
明代审判机关合称“三法司”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明代刑部替代大理寺掌管主要的审判业务。大理寺成为慎刑机关,主要管理对冤案、错案的驳正、平反。都察院不仅可以对审判机关进行监督,还拥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权利。“三法司”之间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职权分离、相互牵制的特点。
清代承袭明代三法司体制,审判机关仍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但此时三机关的职权与明代大不相同。清代的刑部仍为中央审判机关,但职权范围远远超过明代,不仅享有审判权,还享有复审与刑罚执行的权利。清代的大理寺地位远不如前代,其职责主要是复核刑部拟判死刑的案件。都察院是法纪监督机关,既审核死刑案件,另外参加秋审与热审,还监督百官。由于外省刑案统由刑部核复,不提交会审者,院寺无由过问,应会审者亦由刑部主稿,在京讼狱,无论奏咨,都由刑部审理,故三法司中,部权特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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