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三法司”指的是哪三个部门,谁的职权最大

如题所述

我们以明清时期为例,所谓的三法司指的就是刑部、大理寺、督察院三个审判部门。在明代,刑部主要掌管案件审判;大理寺则成为对冤假错案的拨正和平反机构;至于督察院,不仅可以对前两者进行监督,而且还拥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权利,它们之间相互独立,有审有察,对于案件的减少冤假错案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到了清代,三法司仍然是这三个部门,只是职权和地位变了很多。职权扩大的是刑部,不仅可以审判,还能复审和直接执行刑罚,而大理寺的职权则只剩下了复审刑部判死刑的案件。督察院的主要职权也是审核案件,但是同时又多了个更厉害的职权,那就是监察百官。
那么在这三个部门中,谁的职权最大呢?不言而喻,肯定是刑部,它把大理寺和督察院的部分权力都给占了。另外,刑部长官的官职可是最大的,大理寺卿也仅为三品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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