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博士服务团”成员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选派条件及程序

如题所述

第五条 选派条件 1.获得博士学位,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
2.年龄在45周岁以下;
3.一般应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在企业中担任相当于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职务。
第六条 选派程序
(一)国资委党委组织部每年根据中央组织部要求,将名额分配至中央企业。
(二)中央企业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选派条件,经企业党委(党组)研究同意,推荐本企业人选,同时填写《“博士服务团”成员推荐表》,报国资委党委组织部。
(三)国资委党委组织部将人选报国资委领导同意后,报中央组织部人才工作局,由中央组织部人才工作局确定服务锻炼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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