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工程款发票,劳务发票,材料发票可以抵税吗

如题所述

可以。全面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劳务、服务,只要不是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也不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均可抵扣进项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劳务费用取得劳务费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增值税的。根据营改增实施办法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果发生的劳务费不是属于上述不得抵扣情形,则可以正常抵扣。

扩展资料

有凭证也不能抵扣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若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① 比如,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得抵扣;

② 企业购进的货物直接用于非应税、免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也不能抵扣。

例如:

①:不可抵扣。如果购买的电视机,安装在单位职工宿舍里,或者职工餐厅,那就是职工的一项福利,就不能抵扣。

②:可抵扣。如果购买的电视机用在采访工作中,比如专门为体育新闻采访部门购买,便于体育记者收看球赛直播来写新闻稿,那就是为了它的新闻产品的生产,这就可以抵扣。

不可抵扣。像企业购买的饮水机、饮用水、微波炉,若是为企业员工集体福利而买,就不能抵扣。可抵扣。以企业名义购买的进口豪华轿车,如果是企业生产经营使用也可抵扣。这也是此次“营改增”的一大亮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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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4-10

可以。

全面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劳务、服务,只要不是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也不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均可抵扣进项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

一、抵扣的项目允许其抵扣额不是在税前的利润中减掉,理解这个问题,我国从1994年税制进行改革,实行增值税体制.企业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都要按着一定的税率交纳税款,有16%的,有10%的,有6%的等等,这就是增值税的销项税。

然而你购进货物时,对方也会给你出具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你必须是一般纳税人)。这个发票上所标的销项税就是你可以抵扣当期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的进项税额,销项税减进项税就等于你当期应交的增值税.这就是抵扣,增值税是价外税。

二、时间条件

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需要认证抵扣的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进口货物: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收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小规模纳税人不允许抵扣。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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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6

  需要看你开的是什么发票,还有开的发票是否真实,开出的票是作什么用的?详细请款请看下面。


一、五种凭证可抵扣

  根据规定,“营改增”后总共有5种凭证可以抵扣:

  ① 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③ 农产品收购和销售发票

  ④ 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⑤ 税收缴款凭证。

这其中,有几点需要提醒和解释一下。

  1、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这5种凭证中最主要的一种扣税凭证。需要提醒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于开票之日起,180天内进行认证抵扣。

    2、农产品购销方面,若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肯定是按其上面注明的税额抵扣。但这里有个特殊情况:目前我们国家的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是免征增值税的,所以他没有资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你若是购买他的农产品,只能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至于零散经营的农户,他们甚至连销售发票也没有,这种情况应由收购者向农民开具收购发票。所以这两种发票也是允许抵扣的。

  3、运输费用方面,因为此次“营改增”试点已经包含了交通运输业,但未包含铁路运输。所以铁路运输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运费结算单。所以纳税人取得铁路运费结算单,也可按7%抵扣进项税额。

  二、以下情形,有凭证也不能抵扣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若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① 比如,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得抵扣;

  ② 企业购进的货物直接用于非应税、免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也不能抵扣。


  例如:

①:不可抵扣。如果购买的电视机,安装在单位职工宿舍里,或者职工餐厅,那就是职工的一项福利,就不能抵扣。

②:可抵扣。如果购买的电视机用在采访工作中,比如专门为体育新闻采访部门购买,便于体育记者收看球赛直播来写新闻稿,那就是为了它的新闻产品的生产,这就可以抵扣。


①:不可抵扣。像企业购买的饮水机、饮用水、微波炉,若是为企业员工集体福利而买,就不能抵扣。

②:可抵扣。以企业名义购买的进口豪华轿车,如果是企业生产经营使用也可抵扣。这也是此次“营改增”的一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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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20-08-26

可以。

全面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一般纳税du人购进货物或劳务、服务,只要不是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也不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均可抵扣进项税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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