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如题所述

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六章规定了多项关于法律责任的内容,以确保高速公路的正常运营和设施安全。


首先,对于第四十五条规定,任何未经许可在高速公路上设卡、收费的行为,将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予以严惩,包括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或在没有违法所得时最高罚款二万元。直接责任人将面临行政处分。


其次,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多种违法行为的处罚,如未经批准占用或挖掘高速公路、擅自修建跨路设施、危及高速公路安全作业等,都将面临责令停止、拆除或恢复原状,并可能面临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针对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规建设的行为,规定了限期拆除和罚款,对于逾期不拆除的,将强制拆除并由建设者承担费用。同样,第四十八条针对设置非法标志的行为,也规定了拆除和罚款,逾期未能自行拆除的,将由主管部门代为执行。


第四十九条指出,未按规定开设交通道口将被恢复原状并罚款五万元。第五十条则对在高速公路上的污染行为进行罚款,罚款金额最高为五千元。


除了以上规定,第五十一条明确了某些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的执行主体可以根据条例第四条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而对于对高速公路造成损害的行为,无论是个人还是车辆,都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接受调查处理。


最后,第五十三条规定,交通主管机构及相关人员如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将根据不同情况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处分,确保公正执法。




扩展资料

《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经2000年10月26日山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26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公布。该《条例》分总则、规划与建设、路政管理、经营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55条,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发布、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修订的《山东省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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