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政院的建制情况是什么样的?

如题所述

1. 宣政院在元朝负责全国佛教事务,并管理吐蕃地区,最初名为总制院,成立于至元元年(1264年),由国师八思巴领导。
2. 至元二十五年,桑哥担任尚书右丞相兼总制院使时,考虑到总制院职责重大,提议更名为宣政院,以彰显其重要性,并提升其官阶至从一品,使用三台银印。
3. 宣政院设有院使职位,初期两位院使中,年长者通常由朝廷大臣担任,次席则由帝师推荐的僧人担任。该院官属人员可自行选用,与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并列为元朝四大独立任官系统。
4. 灭宋后,宣政院在江南设立都总统,至元二十八年又在杭州分设行宣政院,负责管理江南各省佛教。该机构曾两度被废除后又恢复。
5. 当吐蕃地区发生变乱时,宣政院也会设立行宣政院前往处理,但重大军事行动需与枢密院协商。地方上,宣政院设有僧录司、僧正司、都纲司等机构,负责管理各地的佛寺和僧侣。
6. 至大四年(1311年),僧录等司被撤销,僧人诉讼事务转由管民官处理。至顺二年(1331年),在各省设立广教总管府,由宣政院选任僧俗官员担任达鲁花赤、总管等职务,但该机构在元统二年(1334年)被撤销。
7. 宣政院所辖吐蕃地区分为三个宣慰司:吐蕃等处春枯宣慰司都元帅府、吐蕃等路宣慰司都元帅府、乌思藏纳里速古鲁孙三路宣慰司都元帅府。宣慰司下设有安抚司、招讨司、宣抚司、元帅府、万户府等,各级官员多由当地僧俗首领担任,由帝师或宣政院推荐,朝廷批准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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