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集中制是在什么生活中中的应用

如题所述

民主集中制作为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国家的组织原则和制度,它的实质是什么呢?这是一个引起争论、事关重大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必须进行深入的研究。本文指出,从历史研究的角度考察,已经先后有了四种主要的解读,这就是列宁、《苏联大百科全书》和我国两位学者的不同解读。本文对四种解读作了扼要精当的介绍,并进行简要的评说分析,说明了列宁提出的民主集中制,是从民主制和集中制派生出来的,是民主制和集中制两部分的结合,在革命斗争时期,这其中的集中制起决定作用,民主集中制的实质只能是集中制。民主集中制在其发展进程中,经历了新的变化,进入新的形态,即在革命胜利后,它是一种其中的民主制大于其中的集中制并将最终完全复归于民主制的形态,民主集中制的实质必然归位于民主制。
许耀桐:民主集中制的实质是什么?
时间:2010/05/25 出处:中国选举与治理网
〔内容摘要〕民主集中制作为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国家的组织原则和制度,它的实质是什么呢?这是一个引起争论、事关重大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必须进行深入的研究。本文指出,从历史研究的角度考察,已经先后有了四种主要的解读,这就是列宁、《苏联大百科全书》和我国两位学者的不同解读。本文对四种解读作了扼要精当的介绍,并进行简要的评说分析,说明了列宁提出的民主集中制,是从民主制和集中制派生出来的,是民主制和集中制两部分的结合,在革命斗争时期,这其中的集中制起决定作用,民主集中制的实质只能是集中制。民主集中制在其发展进程中,经历了新的变化,进入新的形态,即在革命胜利后,它是一种其中的民主制大于其中的集中制并将最终完全复归于民主制的形态,民主集中制的实质必然归位于民主制。

〔关键词〕民主集中制;集中制;民主制;实质

民主集中制作为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国家的组织原则和制度,从这个概念的字面上便很容易地让人知道,它既包含着民主,也包含着集中,既包含着民主的过程,也包含着集中的结果,甚至可以说它既包含着民主制,也包含着集中制,是民主制和集中制的结合。这就产生一个问题,民主集中制既讲了民主、民主制,又讲了集中、集中制,那么究竟应该怎样理解其中的民主和集中、民主制和集中制的关系?更进一步地会问道,民主和集中、民主制和集中制二者孰轻孰重,究竟民主集中制的实质是什么呢?这是一个引起争论、事关重大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必须进行深入的研究。

一、四种不同的解读

关于民主集中制的实质是什么,从历史研究的角度考察,已经先后有了四种主要的不同解读。现分别列举并略加说明如下:

第一种,民主集中制就是在集中制的组织体系中加入民主制部分;但其中的集中制是主要部分,民主制是次要部分,因而民主集中制的实质是集中制。这个观点是在分析作为民主集中制的首创者列宁的有关论述后得出来的,因而可以说是列宁的观点。

由于19世纪初俄国是专制制度国家,列宁建党时只能采取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和制度。但在1905年俄国发生了革命,迫使沙皇在宪政方面作出一些让步,开始允许人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和组党的自由,12月,列宁主持召开了社会民主工党(布尔什维克)代表会议,决定充分利用这样的政治局面,从原来主张的集中制原则转向“确认民主集中制原则”[①]。1906年3月,列宁在《提交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统一代表大会的策略提纲》中指出:“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是现在一致公认的原则。”[②]4月召开了党的四大,大会通过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组织章程》第一次写入民主集中制原则:“党的一切组织是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③]

俄国虽在政治民主方面有所松动,但其专制性质并没有根本变化。因此,列宁对民主集中制作出了符合实际的规定。根据《提交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统一代表大会的策略提纲》中“党的组织原则”[④]一节的论述,主要有以下5项:(1)民主集中制只是在一定的范围内实行它的民主原则,而在别的范围有困难,并不可能取代其他范围的集中制;(2)要把党的秘密机关和公开机关区别开来,秘密机关不可能实行民主原则,也只能实行集中制;(3)在某些层级可以进行选举,即不是在全部的各级组织都实行选举,这些选举只是一些小范围的选举,如二级选举或者对选出的机构进行增补等等;(4)迫切需要保持和加强党组织的秘密核心;(5)开展公开的社会活动(出版、集会、结社、工会活动等)时,以不能危害党组织的秘密性、完整性为准则。

当然,这些规定本身并不能直接说明列宁对民主集中制实质有清楚的论述。但通过对这5项规定进行分析,我们不难得知,民主集中制乃是指在一些具备了政治自由的条件下必须运用民主制的方法手段开展党的活动,如进行选举、召开会议、作工作报告等,而对于党的其他相当大的范围而言,仍然只能实行集中制。这就是说,列宁创建的民主集中制实际上是对原来完全集中制的一种修正,是在集中制的组织体系中加入民主制部分。不过,两相比较,实行民主制的范围较小、层次较低,民主制在党内处于从属的地位;而集中制的范围较大、层次较高,是其主要部分,在党内处于支配地位。因而,这样的民主集中制是以集中制为主体的。需要指出的是,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制和集中制这两部分,虽然民主制部分较小,但它与集中制的关系不是孤立存在、彼此隔绝、互不影响的,恰恰相反,其中的民主制会对集中制产生积极的作用,特别是在党内决策方面。由于在党内一些基层组织实行民主,会使实施集权专断的领导者听到不同的议论,择善而行,从而在实行集中制时不至于偏离正确、理性的轨道。

第二种,民主集中制就是由集中制和民主制两个部分组成,是集中制和民主制共处于一个整体,因而民主集中制的实质在于集中制与民主制的结合。这个观点一直是苏联在列宁逝世后斯大林和苏联共产党以及苏联理论界所一贯主张的观点。

以斯大林时代出版的《苏联大百科全书》为例,该书编写的“民主集中制”条目指出:“苏联共产党党章中明文规定的民主集中制,把布尔什维克的集中制和民主制不可分割地统一起来。”[⑤]在这里,明确地把列宁创立的民主集中制解读为民主制和集中制两个部分的相加和结合。

那么,什么是民主集中制中的集中制呢?该条目指出:“党有统一的党纲和党章,有统一的最高领导机关——代表大会,而在代表大会休会期间则有中央委员会;地方组织服从中央,下级机关服从上级机关,少数服从多数;党实现着一切党员与党组织都必须同样遵守的牢不可破的自觉纪律。”[⑥]这些解释说明,集中制就是党员、少数、下级对组织、多数、上级直至中央委员会和代表大会的服从,对党纲、党章和党的决议的服从,对纪律的遵守。什么又是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制呢?该条目指出:“布尔什维克的民主制,表现于各级党领导机关的选举制和报告制及其工作中的合议制,表现于一切共产党员之参加党组织的生活,表现于基层党组织党员大会、代表会议、代表大会、党积极分子会议、党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定期举行,同时也表现于批评与自我批砰的开展及与群众的联系。”[⑦]这些解释说明,民主制就是各级组织选举制、各种会议制、工作报告制等,体现了党内平等、协商和民主的精神。

《苏联大百科全书》中的“民主集中制”条目认为,1952年苏共十九大拟定的《党章》根据1934年十七大第一次对民主集中制的表述,进一步明确地作出四个方面的规定:“(一)党的一切领导机关,由最低的到最高的,都由选举产生;(二)党的机关向自己党的组织定期作工作报告;(三)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少数服从多数;(四)下级机关绝对服从上级机关的决议。”[⑧]根据以上对集中制和民主制内涵的解释,这四条规定前两条属于民主制,后两条属于集中制。

《苏联大百科全书》就是这样地阐释了民主集中制是由集中制和民主制构成的,以及实行集中制和民主制有着各自明确的内容。它显然认为,这两种制度都是非常重要的,当然在顺序上还更突出了集中制,首先来论述集中制,然后再论述民主制。它也强调了这两者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共产党的集中制跟党内民主制有着有机的联系”[⑨],其集中制是民主的集中制,其民主制是具有集中结果的民主制。

第三种,民主集中制就是把民主制与集中制本来是两种对立、互相排斥的组织原则结合在一起,但在实践中各有侧重,总的说应侧重于民主制,因而民主集中制的实质是民主制。这是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高放先生提出来的观点。

1988年和1989年,高放先生先后发表了《民主集中制的由来与实质》(载《百科知识》1988年第7期)和《无产阶级政党实现民主集中制的历史经验》(载《党建文汇》1989年第6、7期)这两篇论文,以后全文收入高放文集《政治学与政治体制改革》。高先生认为,“在19世纪时民主制与集中制本来是两种对立、互相排斥的组织原则,到1905以后才形成为统一的原则。这两种对立的原则结合在一起,在实践中要区别情况各有侧重。一般说来,在地下秘密斗争和革命战争环境中要强调集中制,在合法斗争中尤其是在成为执政党后的和平环境中则要强调民主制;社会主义建设越向前发展,党内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程度也要越高。”因此,我们要认清,“民主集中制的实质和核心是民主制,而不是集中制。”[⑩]

高先生从理论历史和现实实践的分析出发,对自己的观点进行了严密的论证。他首先指出,马克思恩格斯建立共产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制,现在流行的民主集中制是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建立共产党的组织原则是不对的,根本不符合马克思恩格斯本人的提法,是苏联理论界“把后人的理解附加在马克思头上。”[11]马克思恩格斯阐明,民主制和集中制是对立的,民主制实行民主平等,集中制搞密谋专制。民主制强调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集中制则强调各级领导人的权力;民主制强调党的权力中心在党的代表大会,集中制则强调权力中心在中央委员会及各级党委,并且实际上凌驾于各级代表大会之上。民主制使党员在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还有对党的领导人的批评权、监督权,还有参与党的决策的建议权、讨论权;集中制则使党的领导人独揽大权,号令一切,甚至还有指定他的接班人的权力。因此,共产党只能采用和实行民主制。

高先生指出,民主集中制是列宁在特殊条件下提出来的,是一个把“水”与“火”结合起来的创新。列宁在俄国建党时,遇到了与马克思恩格斯在西欧建党时不同的情况。在西欧资本主义民主制度下建立的社会主义政党大多是合法存在的、公开活动的。列宁在俄国建党则是在沙皇专制制度迫害之下,只能建立秘密的、从事地下活动的党。在这种环境下,机械地照搬马克思恩年建格斯的民主制原则是行不通的。所以,从1899年到1904年列宁只讲集中制。后来,列宁从罗莎·卢森堡的批评中多少感到自己的提法有不全面、不周密之处,所以在1905年以后在集中制前加上“民主的”这个词,以示自己讲的集中制不是专断的集中制。但是他强调的中心还是集中制。 “民主的”这个形容词、限制词,中文翻译时把“的”字省略,叫民主集中制。按原意应是“民主的集中制”[12]。

高先生认为,列宁关于民主集中制的思想后来有了新的发展。1917年二月革命胜利后,俄国的政党活动可以公开了,列宁回国后马上就强调发扬党内民主:重新选举党的各级领导人,强调中央向全党报告工作。十月革命后党成为执政党,列宁就更加强调党内民主了,实际上转向了民主制。因此,“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建党学说,也根据列宁的运用和发展,应该说,民主集中制的实质是民主制。民主集中制不应该是民主制加集中制。集中是从属于民主的,是民主制本身的要求。”[13]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主集中制就是民主制。

第四种,民主集中制就是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基础的民主集中制和以多数服从少数为基础的专制集中制或者官僚集中制的对立,因而民主集中制的实质是少数服从多数。这是中共中央党校教授王贵秀先生提出来的观点。

王贵秀先生于1995年出版《论民主和民主集中制》一书。作为研究民主集中制的专著,王贵秀先生对民主集中制与民主的关系、民主集中制的形成、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民主集中制的实质等诸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

王先生首先划清了民主集中制与民主的区别,指出民主集中制和民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范畴。“民主集中制,是组织原则,属于组织范畴。它无论适用于国家政体即政权构成形式,还是适用于政党,抑或适用于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都是作为组织原则出现的。而民主则与此不同。民主作为国家制度,是一个政治范畴,而不是组织范畴。不论是在国体意义上,就‘阶级统治’来说,还是在政体意义上,就‘少数服从多数’来说,民主都是作为政治原则、政治范畴来使用的。”[14]民主是这样,民主制也是这样。

王先生指出,纵观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各种组织所实行的组织原则,不管有多少具体形式和名目,也不管人们是否意识到它,概括起来都不外乎两种基本类型:“一是以多数服从少数为基础的专制集中制或者官僚集中制;一是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基础的民主集中制。”[15]接着他进一步指出,“民主集中制和专制集中制这两种组织原则有其共性,也有其个性。其共性在于它们都要求组织成员的意志和行动的集中统一,都要求对统一意志的某种服从,因而都同于‘集中制’这个范畴。换句话说,‘集中(制)’是一切组织的通则。”[16]

王先生认为,虽然世界上只有一个集中制的组织通则,但是,集中制在现实中总是具体的,是有民主集中制和专制集中制之分的。“民主集中制和专制集中制的分野和界限,最根本的恰恰也就在于是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内在基础还是以‘多数服从少数’为基础。换句话说,少数服从多数正是民主集中制区别于专制集中制的最根本之点。”[17]因此,民主集中制的最本质的规定性是少数服从多数,或者也可以说是民主的集中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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