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判决后,当事人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错插入丘脑内)造成的损害还可提起诉

受害人因慢性硬膜下积液(脑子外面积液)到医院接受治疗,手术期间,医师使用了一个假的医疗器械(没有经过国家药监局审批)错插入受害人的左脑实质内(CT片显示插入了丘脑内),结果造成右侧肢体瘫痪、失语。
事情发生后,院方不承认过错,律师以医疗事故提起了诉讼,经鉴定为:三级甲等医疗事故,院方负次要责任。法院又委托了伤残等级鉴定,经鉴定为二级伤残。法院以二级伤残和院方负次要责任判决。现在当事人家属发现医院使用的医疗器械是没有经过国家药监局审批的医疗器械,现在还可以另以产品质量为由起诉吗?还是通过其它什么途径?谢谢!
2006年受害人亲属到公安局报案,答复是:“没有犯罪事实,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又到检察院要求立案监督,收到检察院的答复意见是:
我院受理该案后,院领导非常重视,安排市院侦查监督处办理此案,办理人员经调查认为:医生张增富在为病人王云开治疗期间使用了人民医院自行研制的‘储液囊’一事属实。但王云开的致残与医生使用‘储液囊’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尚不能确定。
从目前情况看,本案的一些事实不是很清楚,证据也有一定欠缺,难以认定医生张增富涉嫌犯罪,不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监督公安机关立案。
受害人家属认为,基本事实很清楚,就是假医疗器械‘储液囊’插入了不该插入的王云开脑实质(丘脑)内,并且造成了王云开二级伤残。缺少的证据应该由谁来举证证明?难道是由受害人举证?那么司法机关是干什么的?谢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1次会议、2009年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2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OO九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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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没医疗器械,所以,你想证明假器械与伤害的必然关系,很难,应该提出,交给医院去证明无害。

另外,我们药监执法人员需要你的详细资料,把假器械扫除,请百度“健康巴巴”与我们联系,那里我叫苹果,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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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9-25
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事故赔偿中有关规定,如果医疗器械或者药品造成患者伤害,医院应当先赔偿患者,然后医院再要求生产厂家或者经销商赔偿医院。
第2个回答  2010-09-26
我也不知道。只知道:幼儿园左转是政府。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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