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名字可以改吗?

急!!!
请问如何改啊?谢谢!!!

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名字在安户口之前是不能改的,因为它是给宝宝到公安机关安户口时的必须证明。但用出生医学上的名字落户后,可以到当地派出所或当地公安局办证大厅申请改名。

扩展资料:

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自2014年1月1日起,中国启用第五版《出生医学证明》。中国新版出生证明与旧版相比增加了6项防伪标识,在阳光下可以看到若干处隐形的防伪标识。

自填单一般有以下内容:父母姓名,身份证号,民族 ,婴儿姓名,婴儿申报户口地址,母亲居住地址,床位号等。如果刚住院时还没想好宝宝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一般情况下医院多填写某某之子,之女字样)。出生3个月内,到生产的医院换取正式出生证明,正式的出生证明需要明确孩子的正式名字,并且一经打印就很难更改了。

1、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自填单》所在医院出具,有部分内容是医生填好的,个人填写部分(填错可以划掉重写),填写完毕后,可以去换正式出生证明。

2、当收到《出生医学证明》后要认真核对。如发现有填写错误时,应及时向医院申请换发。《出生证》全部机打,并且内容“原则上不能更改”(这句话是自填单里的原话,好像听起来还是有可以修改的余地,但是还是不建议冒险)。

3、《出生医学证明》是婴儿的有效法律凭证,要妥善保管。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出生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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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8-21

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名字,在安户口之前是不能改的,因为它是给宝宝到公安机关安户口时的必须证明。但用出生医学上的名字落户后,可以到当地派出所或当地公安局办证大厅申请改名。

如果没有出生医学证明,落户时公安机关会要求做亲子鉴定,证明是父(母)子(女)关系时,公安机关才会给落户。因为婴儿的户口只能落在其父母户口簿上。

拓展资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该《条例》第三条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公民申请变改名字时,需持下列证明材料:

1、 申请人的书面申请(16岁以下的,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

2、 父母离异变更16岁以下人员姓氏的,需提供离婚证明手续,并经父、母双方写出协议书签字同意。

3、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提交单位、学校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属在校学生的,应提交所在学校准予变更证明,无单位的需由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证明,然后由户籍所在地责任区民警在证明上签署意见,派出所主管所长同意后打印变更更正表(16岁以下人员变更名字,不需打印变更更正表,由主管所长审批后直接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报分局户办大厅审核批准。 

16 周岁以后,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效证明材料报公安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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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8-08-15

原则上是不能改的。

根据

严格信息变更。《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对申请人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拓展资料

《出生医学证明》是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

2014年1月7日,昆明已经发出云南首份新版出生证。中国新版出生证明与旧版相比增加了6项防伪标识,在阳光下可以看到若干处隐形的防伪标识。

(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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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0-04-20

请问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名字不可以改,依据如下:

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名字在安户口之前是不能改的,因为它是给宝宝到公安机关安户口时的必须证明。但用出生医学上的名字落户后,可以到当地派出所或当地公安局办证大厅申请改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该《条例》第三条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公民申请变改名字时,需持下列证明材料:

1、 申请人的书面申请(16岁以下的,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

2、 父母离异变更16岁以下人员姓氏的,需提供离婚证明手续,并经父、母双方写出协议书签字同意。

3、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提交单位、学校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属在校学生的,应提交所在学校准予变更证明,无单位的需由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证明,然后由户籍所在地责任区民警在证明上签署意见,派出所主管所长同意后打印变更更正表(16岁以下人员变更名字,不需打印变更更正表,由主管所长审批后直接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报分局户办大厅审核批准。

16 周岁以后,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效证明材料报公安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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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9
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名字
在安户口之前是不能改的,因为它是给宝宝到公安机关安户口时的必须证明。
但用出生医学上的名字落户后,可以到当地派出所或当地公安局办证大厅申请改名。
如果没有出生医学证明,落户时公安机关会要求做亲子鉴定,证明是父(母)子(女)关系时,公安机关才会给落户。因为婴儿的户口只能落在其父母户口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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