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告对基层法院的判决不服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后,中级法院若认为案件

当被告对基层法院的判决不服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后,中级法院若认为案件确需重审的话,一定要先发回原法院重审还是可以由中级法院直接审理?另外被告若还对中级法院的判决不服,而二审又是终审了,该怎么办?这时向高级法院申诉又是什么意思,还有什么用?这些问题看“程序法”中的哪一部法律可以得到解答?

如果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般会发回重审,当然也可查清事实直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般会直接审理判决。

发回重审,还可以继续上诉。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经上诉审即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决即发生效力。当然如果符合再审条件,可提起再审。但再审不影响原判决的执行。

了解详细,可查看民事诉讼法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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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4-18
1.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的规定) (2)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的规定) (3)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2条的规定) (4)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3条的规定) (5)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5条的规定) 2.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包括: (1)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具有《若干意见》第181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即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210条第2款的规定)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211条的规定)
第2个回答  2010-04-18
是发回原审基层法院重审,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诉,就是对判决存在异议,请求上级法院再重新审理的申诉状,可以看刑事或民事诉讼法关于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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