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宋朝官员的问题

大宋提刑官,宋慈的官职以及其所管辖的范围,是几品官,相当于现在的什么官

相当于四品,“提刑官”负责地方刑狱、诉讼。

提刑官
提刑官”是宋代所特有的,是“提点刑狱公事”的简称。“提点”就是负责、主管的意思。宋代在“路”(与明清时期的“省”相近)这一级先后分设了转 运司、提点刑狱司和提举常平司等机构,从中央派文臣担任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 即“提刑官” 、提举常平公事。这三个机构合称为“监司”,其长官被称为监司官,都负有监察州县地方官的职能。同时,这些监司官又有一定的分工,其中,“提刑官”负责地方刑狱、诉讼。
北宋太宗朝开始设立“提点刑狱公事”,到真宗朝逐渐制度化,设置了提刑司的衙门。提刑司多设在占据交通要道的州府,“提刑官”则每年定期到所辖的州县巡查。“提刑官”的职能,除了监察地方官吏之外,主要是督察、审核所辖州县官府审理、上报的案件,并负责审问州县官府的囚犯,对于地方官判案拖延时日、不能如期捕获盗犯的渎职行为进行弹劾。宋代杖刑以下的犯罪,知县可判决;徒刑以上的犯罪,由知州判决,而“提刑官”主要负监督之责;州县的死刑犯一般要经过“提刑官”的核准,提刑司成为地方诉讼案件的最高审理机构。“提刑官”还负责审理疑难案件,平反冤狱,以及接受民众的上诉.

北宋太宗朝开始设立“提点刑狱公事”。朝廷选派文臣到地方,审理疑难案件,清理积压的旧案;到真宗朝逐渐制度化,设置了提刑司的衙门。后来“提刑官”虽有暂时的撤废,但两宋大部分时间都是存在的。

提刑司多设在占据交通要道的州府,“提刑官”则每年定期到所辖的州县巡查。史载宋代“提刑官”的职能,除了监察地方官吏之外,主要是督察、审核所辖州县官府审理、上报的案件,并负责审问州县官府的囚犯,对于地方官判案拖延时日、不能如期捕获盗犯的渎职行为进行弹劾(《宋史·职官志七》)。宋代杖刑以下的犯罪,知县可判决;徒刑以上的犯罪,由知州判决,而“提刑官”主要负监督之责;州县的死刑犯一般要经过“提刑官”的核准,提刑司成为地方诉讼案件的最高审理机构。“提刑官”在巡查州县的监狱时,除了查看囚犯的人数、囚禁时间外,还审理疑难案件,平反冤狱,以及接受民众的上诉。

据史书记载,宋慈在广东担任“提刑官”时,属吏多不奉法,有嫌疑犯被囚禁数年不能得到审理,他限期加以审理,八个月裁决了二百多死刑犯,在巡查所辖的州县时,“雪冤禁暴”。他断案重视获取物证和案情的推理,案情“疑信未决,必反覆深思”,以“检验”(获取物证)乃“死生出入之权舆,幽枉屈伸之机栝”。(《洗冤集录序》)他所写的《洗冤集录》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著作。除了覆核、审理州县的案件外,维持地方社会的治安也是宋代“提刑官”的重要职责。这包括剿除、捕获盗贼以及镇压农民起义。例如,辛弃疾在做湖南“提刑官”时,就平定了茶商的叛乱。所以“提刑官”的副手多为武臣,在出现规模较大的农民起义或社会动乱时,甚至用“武臣”做“提刑”官。在刑狱、治安之外,宋代的“提刑官”有时还监督某些赋税的征收,或监督地方仓储的管理。可以看出来,宋代的“提刑官”具有今天的省检察长、公安厅长、省高级法院院长、省军分区司令等多重的身份和职能,而且他们直接对中央负责,在地方上没有直接的隶属对象,不像今天的检察长、公安厅长或法院院长等,与省委、省政府存在一定的隶属关系。

“提刑官”的设置有助于加强中央集权,同时也能有效地监督刑狱、诉讼,平反冤案,打击不法官吏,又起到了缓和社会矛盾的作用。正如电视剧《大宋提刑官》所展现的,由于州县官的渎职,胥吏的敲诈勒索,导致案情“虚幻变化,茫不可诘”,“提刑官”是判决的一个重要关卡,他们能否尽职,关乎百姓能否得到公正的判决,冤狱能否得到昭雪。因此宋王朝很重视“提刑官”的人选,多由曾长期任职于地方的、熟悉地方事务的官员担任。宋慈在出任“提刑官”之前,就曾在福建、四川等地做了十几年的地方官。

当然,熟悉地方事务并不代表就能够尽职,关键还是“提刑官”自身的态度和对他们的监督,宋王朝是通过中央的监察官以及同级的其它监司官,对“提刑官”加以监督。

与南宋对峙的金代,在“路”一级置有提刑按察司,类似宋代的提刑司,设按察使。元代沿袭金代提刑按察司,在“道”一级置肃政廉访司,设廉访使。到了明代,在省级设置提刑按察使司,清代改为按察使司,主要负责一省的刑狱诉讼事务,同时对地方官有监察之责,但按察使之上增设了巡抚一职,独揽一省大权。可以看到,元明清三朝的按察使是沿袭金朝的提刑按察使,后者可能受到了宋代的提刑官的影响。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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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6-11-04
宋代各地的提刑官,是从秦代的监察各郡的监御史、汉武帝时监察各郡的州刺史衍化而来的监察官,其全称为提点刑狱公事,《宋史·职官七》述其职责云:“掌察所部之刑狱而平其曲直,所至审问囚徒,详复案牍,凡禁系淹延而不决,盗窃逋逃而不获,皆劾以闻,及举刺官吏之事。”这就是说,这一职务,乃是监察与检查一路刑狱情况,兼从刑狱角度监察地方官吏的。这是宋代的一个有时代特色的监察官类型。

汉武帝分全国为十三州,每州包括七八个郡,设州刺史一人,州刺史直属朝廷,负责监察各郡太守的工作。至唐初,按“山河形便”,分天下为十道,道下置州府、县,唐玄宗“开元二十一年,分天下为十五道,每道置采访使,检察非法,如汉刺史之类”(《旧唐书·职官志》)。此时各道的采访使,就已具有明确的监察官身份了。至宋代,道又改名为路,将全国地区,分为若干路,每路大致建立三方面的监司:转运使司,掌一路财赋;安抚使司,掌兵马;提点刑狱司,即提点刑狱公事,简称提刑官,掌刑狱。不过,提刑官的掌刑狱,并非直接处理刑狱,而是检查、复核路下各府、县的刑狱情况。“提点”二字,有提举、检点之意,提举,即管理;检点,即查核。故提刑官即管理、查核一路刑狱的官职。

北宋的提刑官制度,是在宋初的宋太宗、宋真宗时期逐步建立起来的。宋初领袖集团,鉴于五代时期武将专权之弊,比较强调重用士人以儒学治国,而在刑狱方面,则遵奉儒家的宽刑方针,以纠正五代时期的严刑峻法之弊。《宋史·刑法志》说,宋太宗淳化年间,“始置诸路提点刑狱司,凡管内州、府十日一报囚帐,有疑狱未决,即驰传往视之,州、县稽留不决,按谳不实,长吏(属于州县主要官僚的问题)则劾奏;佐史、小吏(属于州县属吏的问题)许便宜按劾从事(由提刑官直接处理)”。提刑官及各地断狱之官均逐步选用儒生出身的士人。以求断狱平允。其后,宋太宗因“诸路提点刑狱司未尝有所平反,诏悉罢之”。可见设置提刑官,主要是出于断狱公正、宽平的思路,至宋真宗景德四年,“复置诸路提点刑官”,宋

真宗同时下诏说:“所虑四方刑狱宫吏,未尽得人。一夫受冤,即召灾�(古人认为,民间的怨气积累可生天灾)。”于是,由宋真宗亲自挑选朝官中“性度平和有执守者”,为各地提刑宫。从中亦可看出宋真宗决定恢复提刑官的断狱力求公允的思路。

所以,提刑官的平反冤狱,这不仅是提刑官的个人品质问题,在其背后,还有宋初领袖集团的从民本主义思想出发的,纠正五代严刑峻法倾向、加强对府、县监督的政策思路。

这说明,宋代官职中,将对府、县官的监察内容,分解得更加细密了。

我们纵观封建社会中,对地方官吏的监察,汉代是直属皇帝的御史大夫系统,汉初只监察朝官而不及郡、县;汉武帝的十三州刺史,延伸至郡,至于县、乡,则由郡、县自派督邮以监察之;唐代直属皇帝的御史台,已经监察到县级,并且加强了经济监察;宋代直属朝廷的提刑司、转运使司,则又将对府、县的监察内容进一步分细。总体而言,监察系统是在直属中央的前提下,不断有所发展、变化的。宋初百年,官风较佳,是与监察制度的严密有关的。这方面的历史经验,对我们仍有教益。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06-11-04
宋慈于绍定四年(1232年)举为福建长汀知县(一县的行政长官),嘉熙元年(1237年)任邵武军通判(州府长官的行政助理),嘉熙二年(1238年)调南剑州通判(现在的法院法官),嘉熙三年(1239年)任提点广东刑(主管司法刑狱和监察),嘉熙四年移任江西提点刑狱兼赣州知县(一县的行政长官)。淳佑元年(1241年)知常州军事(武装部长),淳佑七年任直秘阁提点湖南刑狱并兼大使行府参议官(监狱的党委书记),次年进直宝谟阁奉使四路(宋分天下为各路,等于现在的省份),皆司皋事。淳佑九年(1249年),拔直焕阅知广州、广东经略安抚使(掌管一路之军事行政,相当于现在的军区首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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