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人员如何对危运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监管事项包括哪些内容?

如题所述

为了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道路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管理。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便利运输的原则。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建立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不得托运、承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查验、记录制度,以及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管理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要求,对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
国家鼓励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实行专业化、集约化经营。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
托运人应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确定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遵守相关特殊规定要求。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违规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托运人应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妥善包装危险货物,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的危险货物标志。
托运人在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向承运人提交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货物托运清单。
托运人应在危险货物运输期间保持应急联系电话畅通。
托运人托运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或者放射性物品的,应向承运人相应提供公安机关核发的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明或者文件。
例外数量危险货物的包装、标记、包件测试,以及每个内容器和外容器可运输危险货物的最大数量,应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要求。
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包装、标记,以及每个内容器或者物品所装的最大数量、总质量(含包装),应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要求。
托运人托运例外数量危险货物的,应向承运人提供书面声明危险货物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包装要求。
托运人托运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应向承运人提供包装性能测试报告或者书面声明危险货物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包装要求。
例外数量、有限数量危险货物包件可以与其他危险货物、普通货物混合装载,但有限数量危险货物包件不得与爆炸品混合装载。
运输车辆载运例外数量危险货物包件数不超过1000个或者有限数量危险货物总质量(含包装)不超过8000千克的,可以按照普通货物运输。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承运危险货物。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使用安全技术条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且与承运危险货物性质、重量相匹配的车辆、设备进行运输。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
危险货物承运人在运输前,应检查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式集装箱及相关设备的技术状况,以及卫星定位装置。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在起运前,应检查确认承运危险货物的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外观检查,确保没有影响运输安全的缺陷。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在起运前,应检查确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安装、悬挂标志。
危险货物承运人除遵守本办法规定外,还应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有关运输行为的要求。
装货人应在充装或者装载货物前查验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技术状况和所充装或者装载的危险货物是否与危险货物运单载明的事项相一致。
装货人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装载作业。
危险货物交付运输时,装货人应确保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安装、悬挂标志,确保包装容器没有损坏或者泄漏,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处于关闭状态。
装货人应建立危险货物装货记录制度,记录所充装或者装载的危险货物类别、品名、数量、运单编号和托运人、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人等相关信息并妥善保存。
充装或者装载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
收货人应及时收货,并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卸货作业。
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卸货后直接实施排空作业等活动。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公布产品型号,并按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GB 21668)公布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类型。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生产企业应按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布的产品型号进行生产。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生产企业应按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GB 21668)标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类型。
液体危险化学品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生产企业应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罐体应符合《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GB 18564)要求。
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生产企业应分配并标注唯一性编码。
罐式车辆罐体应在检验有效期内装载危险货物。
装载危险货物的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的重大维修、改造,应委托具备罐体生产资质的企业实施,并通过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维修、改造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书,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运输危险货物的可移动罐柜、罐箱应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检验合格证书,并取得相应的安全合格标志,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属于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的,还应满足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国际条约的要求。
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外,还应在专用车辆上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确保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通过定位系统对车辆和驾驶人进行监控管理。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
驾驶人应确保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处于关闭状态。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和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时,应按照公安机关批准的路线、时间行驶。
公安机关可依法采取措施,限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
遇恶劣天气、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交通事故、突发事件等,公安机关可临时限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需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的,驾驶人、押运人员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建立联合执法协作机制。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危险货物托运、承运或者装载过程中存在重大隐患,应要求其停止作业并消除隐患。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发现需由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及时移交。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给予相应处罚。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作为装货人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给予相应处罚。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给予相应处罚。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给予相应处罚。
装货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按照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公安机关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给予相应处罚。
公安机关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给予相应处罚。
危险化学品常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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