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章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章规定了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在执行国家安全任务时,有权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等职权,确保工作的合法性。


第七条赋予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出示相应证件的权利,可以对中国公民或境外人员进行身份验证,并调查、询问相关情况,以获取必要信息。


第八条授权国家安全机关人员在执行任务时,有权进入特定场所,经过批准可进入限制区域,查看或调阅相关文件资料,以支持其工作。


第九条在紧急情况下,工作人员可出示证件优先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和通行,必要时可征用他人的交通工具和设施,并在任务完成后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如有损失则需赔偿。


第十条在必要时,国家安全机关可经过严格批准程序采取技术侦察措施,以应对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和第十二条允许国家安全机关对电子通信工具和器材进行查验,以及请求海关、边防等检查机关免检特定人员和物品,以保障国家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最后,第十三和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法行事,尊重法律和公民权益,同时确保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受到法律保护。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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