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提满折旧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后如何计提折旧

我单位由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在改制清产核资过程中,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后,已按照增值调整了资产账面价值。对于尚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如何确定折旧年限?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又如何确定折旧年限?谢谢

已提满折旧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后也是不需要计提折旧的,评估增值一般是不调整原固定资产原值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会计及税法均明确规定‚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提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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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8-12
评估下使用年限,超过残值的部分可以计提折旧。
第2个回答  2014-08-13
一般来说评估增值不调账,但您们在改制过程中调账了,就按照调账后的金额计提折旧。至于具体怎么折旧注意会计和税法区别。会计上只要合理就行,税法要注意了,是否完税;计税成本如何确认,可能涉及递延所得税问题。一般来说税法对增值部分折旧不能税前扣除,除非已纳税。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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