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收购的水稻为原料加工大米销售,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 稻米初加工。通过对稻谷进行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具体包括大米、蒸谷米。 因此,对稻谷进行简单加工成大米的加工行为,收取的是加工费,属于农产品初加工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但你公司对稻谷工成大米后再销售行为,收取的是销售款项,则不属于农产品初加工,不能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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