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民主

如题所述

民主的定义
人民的政府
虽然民主可算是大多数人熟悉的词语,但是,在极权统治和军事独裁政权为自己贴上民主标记来争取人民支持的年代里,民主这个概念仍然被人曲解和滥用。然而,正是在民主观点启迪,从古希腊的伯里克利到现代捷克斯洛伐克的瓦茨拉夫.哈维尔,从托马斯.杰斐逊在一七七六年所起草的独立宣言到安德烈.沙哈洛夫在一九八九年所作的最后一次演说,莫不以最发人深省、最感人的辞句,表达了人类的意志和才智。
按照字典上的定义,民主是「人民支配的政体,最高权力属于人民,由人民直接行使,或由经自由选举制度产生竹人民代理人行使。」用亚伯拉罕.林肯的话来说,民主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权。
自由和民主往往可以互换使用,但是,二者并非同义词。的确,民主是关于自由的一整套观念和原则;但是,民主也是由一整套做法和程序构成的,这些做法和程序的形成,经历了漫长而且往往是迂回曲折的历史过程。简言之,民主是自由的制度化。因此,有可能去识别立宪政体、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些经过时时间考验的基本原则,而这一切,是任何可以名符其实地冠以民主称号的社会所必须具备的。
民主政治分为两大类:直接民主政治和代议制民主政治。在直接民主政治制度下,所有公民都能参与决定国家事务,而不需要选出或任命官员起中介作用。很明显,这样的制度只有在人数较少时才是可行的,例如:社区组织、部落议事机构、工会的地方分部。在这些组织里,各成员可以在一个房间里开会讨论问题,透过共识或多数表决作出决定。古雅典是世界第一个民主政体。它曾设法实行直接民主政治,公民大会人数很可能多达民主政治的人数的极限。
现代社会由于其规模和复杂性,实行直接民主政治制度的机会很微。即使在美国东北部,新英格兰城镇会议至今仍然是一种神圣的传说,但是大多数社区已经发展到这样的规模,以致不可能让所有的居民在一个地点聚集,对影响他们生活的问题直接投票表决。
今天,民主政治最常见的形式是代议制民主政治,无论对于五万人口的城镇还是拥有五千万人口的国家来说均是如此。在这种政治制度下,公民选举官员来作政治决策,制定法律以及实施各项有关公共利益的计划。这些官员能够以人民的名义深思熟虑和有条不紊地商讨复杂的问题,这就需花费时间和精力,往往不是广大的无官职的公民做得到的。
怎样选举这些官员?方式很多,差异极大。就国家一级而言,立法议员可以由各个区域选出,每区一名代表。另一种方式是:在一种比例代表制下,每个政党按其在全国投票总数中所占的百分率取得议席。省一级、地方一级可以借鉴国家一级的模式,或者采取不那么正式的做法,透过团体磋商达致共识而不是靠投票去选举官员。无论采用什么方式,代议制民主政府的官员都以人民的名义任职,他们的行动是向人民负责的。

多数裁定原则和少数人的权利
任何形式的民主制度均是公民根据多数裁定原则自由地作出政治决策,无一例外。但是,多数裁定并不就是民主。例如,容许百分之五十一的人口以多数的名义压迫余下百分之四十九的制度,没有人会称之为公平合理的制度。在一个民主社会里,多数裁定原则必须同对个人的人权的保证相结合,这样做是为了保护少数人的利益。这里所说的少数人包括种族、宗教、政治方面占少数的人,甚至还包括在对有争议的法规所进行的辩论中失败的人。少数人的权利不取决于多数人的良好愿望,也不能被多数票所扼杀。少数人的权利之所以受到保护,是因为民主的法律和制度保护全体公民的权利。
学者、作家黛安.雷维奇,现在是美国教育部助理部长,在提交给波兰一个教育研讨会的论文中写道:「当一种代议制民主政体的运作,是以限制政府权力并保证全体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为依据时,这种政府的形式就是立宪民主政府。在这样的社会里,实行多数裁决,而少数人的权利则通过法律的制度化受法律保护。」
上述要素界定了所有现代民主政体的基本要素,不论这些民主政体在历史、文化和经济上有多大的差异。尽管加拿大与哥斯达黎加、法国与博茨瓦纳、日本与印度作为国家和社会,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但是,立宪政体的要素-多数裁定原则与个人权利、少数人权利相结合以及法治--均可以在这些国家中找得到。

民主社会
民主并不只是一套确定政府功能的宪法条文和一套确定政府功能的宪法条文和程序那么简单。在民主制度中,政府只不过是与许多不同的机构、政党、组织和社团在一个社会结构中共存的一份子。这种多样性叫多元主义。先决条件是:民主社会这么多有组织的团体和机构的存在、合法性、权力,并不取决于政治。
在民主社会中,有成千上万私人机构在运作,其中有些是全国性的,有些是地方性的。许多这样的机构在个人与错综复杂的社会和政府体制(上述机构也是这些体制的一部份)之间起中介作用,担负起那些没有授予政府的职责,向人们提供机会,便于他们以民主国家公民的身份行使权利和履行责任。
这些团体以多种方式代表其成员的利益——支持竞选政府职位的候选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辩论,试图对政策的决定施加影响。透过这些团体,个人就能够有目的地参与政府和自己社区的事务。在这方面,可以举出各种各样的例子:慈善机构和教会、环境保护团体和街坊福利会、商会和工会。
在独裁主义社会里,所有这类组织实际由政府控制、批准成立、监督或者以其它方式向政府负责。在民主国家里,政府权力由法律清楚界定和严格控制,因而私人组织不受政府控制;相反,许多私人组织还向政府游说,设法要政府为自己的行动负责。其它如与艺术、宗教信仰、学术研究或与其它权益有关的团体,却宁可少接触或根本不接触政府。
在民主社会里,公民可以在这个繁忙的私人活动范围内探索享受自由的可能性,以及实现自治所需担负的责任——而不会受到可能出现的国家强硬手段的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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