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招标对原设计单位有没有限制

如题所述

有的

BT模式的特点:

(1)BT项目的真正业主是政府。BT模式多用于非经营性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隶属于城市公共资源类别,只有政府或其授权单位才有资格作项目的BT发起人。并且项目建成后,政府最终要用财政资金,或给予投资人其他优惠政策(如土地开发等),赎回项目的所有权。因此BT项目的业主无论是从项目的性质,还是项目的最终归属,都非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莫属。

(2)BT的本质是政府运用市场机制对市政公共资源的特许经营权进行分配。为了充分体现“三公”,必须采用招标、拍卖等形式,只有通过竞标成功的中标者,才有资格成为BT项目的投资方,与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签订BT合同。

(3)BT的项目管理重点有别于普通工程项目。投资方绝大多数会组建BT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暂时行使业主职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负责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或融资,并承担项目融资、建设期间的风险。

(4)投资人与投资承建人在项目管理与实施中各有不同。政府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特点可以只找投资人,即项目法人只管融资。也可以既找投资人而投资人同时具备施工能力,即项目法人融资并有能力自己施工的项目总包人。两种投融资人的选择、管理以及特许权的授予有很大不同。

(5)BT项目承包商具备的条件不同于一般工程项目。BT项目招标的重点是确定合适的投融资人,因此项目法人招标应将是否具备投融资能力摆在首位。假如项目法人不具备该项目的施工资质要求,还需要通过二次招标方式确定施工承包商及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各方。因此,要按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要求,加强对BT项目二次招投标的监督,不能“一招”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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