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主义理论

政治方面的解释给它下一个定义

  【提要】 西方学者认为,绝对主义是由封建等级君主制向现代立宪君主制转变的过渡形态。它源于封建等级君主制,又具有鲜明的特征。它体现君权压倒了封建贵族的特权,是启蒙思想与君主专权的混合物。它与东方专制主义也有着根本区别。

  【关键词】 封建主义等级制 绝对主义 开明绝对主义 东方专制主义

  2001年,英国著名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家佩里?安德森的《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中译本在中国大陆面世①。国内学界对该书的主题―――欧洲绝对主义问题开始关注有加,正如中译本序言所说:“对于大多数中国读者来说,本书的书名及全书的核心概念‘绝对主义’(absolutism)可能是陌生的。但是,对于一个以马克思主义为支配意识形态、马克思的著作被奉为经典的国家来说,这是十分奇怪的事情。因为本书所论述的乃是马克思和恩格斯经常使用的概念。”②佩里?安德森关于绝对主义的理论见解在该书中已有详尽的阐释,不予赘述。本文着重介绍西方其他著名学者关于“绝对主义”的理论观点,择要述之。

  一、绝对主义的发生学缘起

  绝对主义是欧洲大陆由中世纪封建等级君主制过渡到近代专制君主制的政治形态,是近代欧洲民族国家的初级阶段。《不列颠百科全书》认为,16世纪君主绝对主义在西欧一些国家开始占据主导地位,鼎盛于17、18世纪。路易十四统治的法国是绝对主义的标本,另外,绝对主义一词也适用于西班牙、普鲁士和奥地利。③绝对主义的发生学缘起几乎与其所指的对象―――欧洲大陆绝对主义王朝鼎盛期同步出现,绝对主义的发生学源头则可追溯到绝对君主制的初创时期。德国学者鲁道夫?韦尔豪斯考证道,绝对主义是绝对君主制的学理界说,绝对君主制一词出现于18世纪法国,绝对主义一词是19世纪的创造。④英国学者拜伦斯是这样界定绝对主义一词,她说,绝对主义是用来描述这样一种君主制,它既不同于继之而起的立宪君主制,又不同于其所承继的中世纪君主制。由于交通不便和资金匮乏,中世纪君主的权力受到很大局限。中世纪君主制尽管声称拥有比其封臣更大的权力,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事实上君主都不过是贵族中的第一贵族。君主是“生而致之”的,他的权力得自于其所出身的王室等级,遇有突发情况,他可以命令封臣助襄。同王国内其他人一样,国王有自己特定的特权。⑤绝对主义源于西欧中世纪等级君主制,又与等级君主制有着根本的区别。德国学者黑琛把中世纪西欧政治统治形式称为等级国家,王国被分为两部分,统治者与其他等级。⑥等级是中世纪西欧王国体制中的政治实体,是等级代议制的载体,构成等级代表会议,如法国的三级会议等。在遇有紧急情况,特别是宫廷遇到经济危机的情况下,国王不定期地召集各等级开会。卡斯滕认为,在德意志许多邦国,包括普鲁士在内,等级代表会议在诸如增税等问题上,通过常务委员会经常迫使国王作出让步。⑦在西欧中世纪等级君主制中,国王是权能有限的君主,是相对意义上的元首,与后来的绝对主义君主根本无法相提并论。

  中世纪后期与近代早期,西欧大陆封建民族国家的君主大多致力于清除封建等级代议制对其权力的限制,从相对意义上的“第一贵族”变为绝对意义上的君主。与其前的等级君主制和其后的立宪君主制不同,绝对君主制中君主的权力是唯一至高无上的权力,除君主一人外,无人能与之分享。绝对主义理论是16世纪末17世纪初法国官僚集团创立的。尽管自其提出后就一直遭到抨击,但直到法国大革命爆发时,绝对主义仍在西欧大陆居主导地位。西方学者认为,绝对主义的治国实践是阐释其理论内涵的最恰当的文本,也是其发生学的文本。1760年,路易十五的朝臣拉莫农在致其君主的信中说:国王“独掌全部权力,一人制定全体臣民必须遵守的法律与规章,并决定法度的存废。”1766年,路易十五公开宣示:“最高主权系于朕一人。王国的法庭和各级官吏的存在与权威源于朕一人。整个行政机构以朕的名义履行职能。朕独享立法权。……整个公共秩序体系源于朕一人。”①

  绝对主义的治国实践是实践着的绝对主义理念,绝对主义不是封建主义的政治理念,而是由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的意识形态和政治建制,开启了近代民族国家国务活动的先河。拜伦斯认为,绝对主义是封建等级制度的替代建制,是用君主的绝对权力取代贵族的特权,中世纪由于封建经济规模很小,君主没有财力和物力维持常备军和官僚机构。贵族在其封地行使行政、司法和守土等各项职能,是封建等级制度的中坚。僧侣和贵族由其他等级供养。在中世纪晚期、近代早期,特别是18世纪,随着贸易和制造业的发展、货币财富的增加,欧洲大陆君主占有了税收的绝大部分,有了坚实的财力基础,能够履行国务活动。这些君主的权能与其中世纪的先辈相比,已经由相对的范畴转变为绝对的权舆。作为这些趋势发展和经济技术、治国艺术复杂程度日益提高的结果,导致各个等级特殊性的职能、权力和义务逐渐减少,乃至取消。在贵族和市民中兴起不同的专业集团,以至于到1789年的法国,等级一词成为空洞无物的名词。②
  二、韦尔豪斯论封建主义等级制、绝对主义与开明绝对主义

  绝对主义脱胎于西欧中世纪封建主义的母体,同时与封建主义有着本质的区别。德国学者韦尔豪斯从德意志的历史实际出发,认为,封建等级制与绝对君主制是前现代欧洲旧政治体制的两个结构性要素。他说,封建等级制事实上并未将社会完全等级化,但的确追求这样的社会状态。等级制一词,含有地方网络建制、地方自治政府和表征统治集团构成之义。首先,韦尔豪斯对德意志的中世纪封建等级制作出类型学界定。他说,中世纪德意志进入人们记忆的是,神圣罗马帝国与大小不等的邦国,并由帝国皇帝和邦国的邦君等级构成了联合性的帝国上层统治集团。大邦君是全帝国层面的选帝侯,是全德意志意义上的大诸侯,其下则是小邦君、小诸侯。小邦君、小诸侯并没有大邦君那样的对于自己领地的名义主权,充其量是自治的政治实体。

  中世纪的等级君主制在以神圣罗马帝国为名号的德意志展现得最为充分,韦尔豪斯认为,中世纪等级世界是由特权构成的,换句话说,也就是由不同等级的不同特权构成的。大邦君名义上拥有其邦国最高统治权,各地的实际控制权操控在小诸侯手中,同时,大邦君还受制于他的臣僚和城市政府。大邦君、小邦君、小诸侯不同的法权地位构成了等级制的特权体系。由于继承、征服、协约转让,一个邦国或封地更换了新的统治者,其等级特权体系和行政体系不受影响。封地或邦国合并成大邦国,其等级代表会议仍然得以保留,使得邦君不得不面对为数众多的小诸侯等特权等级。这些小诸侯之间并没有某种制度建制维系。例如,18世纪汉诺威选侯辖域内,就至少有六个不同的诸侯。从17世纪起,地方诸侯在宗教上,并不随邦君的改宗而改变信仰。在地方上,出现了等级宪章的制度建制并有所发展。事实上,这些建制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邦君的权力。地方诸侯无疑标志着现代国会和代议制的历史进化的一个阶段,但与现代代议制民主有着重大的区别。这些地方诸侯不是民意代表,而是等级特权的化身。地方诸侯的权力在具体情境中有很大的差别,但面对邦君时,他们都声称自己是独立的,邦君代表不了他们,他们有权对政府可能影响到他们自身、他们的臣民,以及整个传统的社会政治格局的一切事务参与意见,判断行止。邦君不是一概反对地方诸侯的意见,邦国国务的协调推进取决于邦君与等级会议的关系。大邦君追求绝对的权力是权力排他性逻辑的必然,尽管绝对主义是一种我们不太好清晰界定的统治形式。

  韦尔豪斯在德意志的历史语境中,具体地分析了绝对主义的性状。他说,绝对主义像等级制体制一样,在帝国和德意志各邦也是各不相同的。如果绝对主义意味着邦君像东方专制主义君主那样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权力,那么,在法理上这样的绝对主义是不存在的。在德意志和整个西欧君主享有无限权力的想法,受到两方面的限制,一方面受到地方诸侯和等级制的限制;另一方面受到不完善的官僚机构的限制。绝对主义可以理解为这样一种统治制度,最高统治者行使立法、司法、行政的最高权力,并且是军队的最高统帅。在这种体制中,最高统治者行使权力无须经其他机构和集团的同意,并且有监督所有臣民的权力。绝对主义体制在德意志比较普遍,表现得较为典型。在德意志大多数的邦国内,君主们极力扩展自己的权力,限制贵族等级的政治权力。但是,君主们很难完全取消封建等级会议建制。取消封建等级会议建制既无必要,也不可能。因为,君主们缺乏在邦国和地方两个层面上履行行政和司法职能的工具与人力资源。在为数不多的情况下,邦君推行绝对主义而导致与贵族的冲突,大都以邦君的失败告终。等级贵族战胜邦君的绝对主义图谋,依赖于贵族自身的团结和超出邦君的经济实力以及与外国宫廷的特殊关系。

  在德意志众多小邦国绝对主义实行的情况差异较大,在一些邦国实行绝对主义家长制,另一些近乎专业化的官僚机构居主导,还有一些则是贵族对邦君的绝对主义改革形成了强大的阻力。在通常情况下,君主及其官僚机构掌控着发展的进程。他们是全面社会改革的最重要的发动者,在全体国民生活中引入新的政策规划机制。他们吸引越来越多的人参加到军队和官僚机构中来,并促进社会生活的理性化。在这一进程中,君主的权力成为国家的权力,其臣属官僚化。治国行为逐渐社会化,不再是君主的个人行为,当然更不是贵族的个人行为。贵族总是试图减缓这一进程,以“民主”来对抗绝对主义权力。在17世纪晚期和18世纪,邦君在整体上压倒了各等级贵族,但是,封建等级制度的重要性仍不可低估。绝对主义君主制还不是完全有效的政治体制,在其存在的地域,它却是行之有效的现实政治网络,并且逐渐形成新的价值评价体系。从历史的角度审视,绝对主义君主制有助于消除等级自由主义和特权体系,因而为普世性民主化开辟了道路。①

  韦尔豪斯围绕着绝对主义和开明绝对主义,进一步展开论述:绝对君主制和开明绝对君主制是全欧洲现象。如果把路易十四作为绝对主义君主的范式,在德意志则找不到与之相似者。绝对主义不是一种简单的模式。路易十四创立的君主统治形式不是绝对主义的唯一向度,同样,腓特列一世在普鲁士灰暗、专横、朴实无华的绝对主义统治也不能囊括绝对主义的内涵。这两位君主表征着这样一种统治形式,即追求的东西大于实现的东西,宣示的多于实践的,他们只影响了各自国家的上层,根本没有深入到最广大的农村人口的日常生活世界。在理论上,他们的统治是君主一人的治理,他们是立法者,但不受法律的制约;他们行使权力,也不受任何集团与机构的制约。但这仅是理论上的。绝对主义君主制是17世纪建立的能够适应制止内战、维护秩序与繁荣、重建与改善生活环境的权威的现实要求的产物。通过建立国内和基督的和平、制止封建贵族的专横行为、鼓励经济发展、开始建立中央集权的行政机构,绝对主义君主制得到极大的拓展。

  绝对主义君权是独占性最高权力,与其前历史上的君权不同,绝对主义君主制创造了正式的国家权威的理念与机构。同时,它通过自身的活动创设了维系国家统一与团结的法理体系,它使其自身成为国家权威的载体。各种不同的因素形成了绝对主义君主们不同的自我意识,君权神授论与理性君权论有联系,但两者却不能互相取代。甚至,主张君权在社会契约基础上建立与行使的自然权利论也对绝对主义君主们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理性君权论和自然权利论等启蒙理论是与仁慈的君父理论紧密相连的。绝对主义君主们的治国理念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揉和了这些完全不同的理论。所谓“开明绝对主义”也是绝对主义的一种形式,它不允许分割绝对主义君权。在多数情况下,开明绝对主义君主政府的治国实践是不受任何限制地行使权力,运用权力革新臣民的传统和习惯,为的是达成理性律令下的政治和社会变革。绝对主义君主们把自己看作国家未来的监护人、守护者和教导者。

  老式的新教政治理念在绝对主义中继续存在:权威是与治理良好的警察国家联系在一起的。这种君父主义权威确信开明的政府能够指导人民理性地思考与行动,使其成为视野开阔、成熟的市民。开明绝对君主制政府是人民享有的君权统治,而不是人民治理的虚位君政。启蒙运动提出了民治政府理念。开明绝对主义君主坚信,君权能够同人口中极少数富有启蒙思想的人士达成共识,并将其吸纳到宫廷中来,成为绝对主义理念的传播者,社会的教导者和批评者。当然,这种批评必须是有利于绝对主义的,而不能相反。

  开明绝对君主制政府扩展绝对主义君权,是为了克服落后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建制。在全民中推广启蒙思想和开明政治理念,最终导致对于绝对主义本身的克服。到“七年战争”结束时,德意志的开明绝对主义已不再坚持君权神授的理念,而是确信君主的权威是基于人性、社会需要和历史的产物。开明君主把治国看作是理性的行动,把国家看作是理性的建制,并试图将启蒙思想转化为变革的实践。任何一个开明君主都不能彻底革除旧的社会政治体制,但却促使旧体制开始了面向现代的需要而进行缓慢、时有反复的漫长变革。

  普鲁士的腓特列二世是开明绝对主义君主的典型,即位前就广泛涉猎欧洲启蒙思想。即位后,为了满足臣民追求良好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求,他不断巩固和扩展国家权力。他同当时的启蒙思想家有着密切的交往,亲笔撰写哲学著作,他被称为“哲学家国王”,这极大地提高了他在历史上的声誉。他的开疆拓土的战功,也输逊于“哲学家国王”的名声。在即位最初几年,腓特列二世开创了一种臣民期盼已久的统治形式和规制政策。他实行宗教宽容政策,特别是在新征服的西里西亚地区。他改革司法制度,开始制定通行全国的完备的法典体系。同时,他丝毫没有放松对军队和官僚机构的绝对控制权。他开启了德意志人的政治意识,即一个君主行良治,就能使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得到实质性改善。这种理念,使得德意志政治思想长期固着于国家本位之上。①

  三、欧洲绝对主义与东方专制主义的区别

  在中国的学术语境中,欧洲的“开明专制”就是指开明绝对主义,而把绝对主义等同于专制主义。西方学者不认同这种观点。早在1955年罗马国际历史科学大会上,法国学者莫斯奈和德国学者哈廷哥就提出:绝对主义不是专制主义,更不是暴政或集权主义。他们指出,17、18世纪不可能出现20世纪内涵的集权主义,这是毋庸置疑的。专制主义和暴政是任何一个对君主不满意的人,能够给予政府最方便的“恶谥”。哈布斯堡王朝总是把腓特列二世叫做东方式的专制主义暴君,普鲁士官僚集团也把哈布斯堡王朝的约瑟夫二世同样称做专制主义暴君。在法国大革命前,没有统计学意义上的事实数据显示,哪些欧洲国家是专制主义的,哪些不是。①

  在欧洲绝对主义兴盛时期,欧洲人就在道德约束、基督法和自然法的基础上,形成了绝对主义与专制主义的分殊观念。专制主义特指远东、中东等东方地域的君主政体,那里的君主无法无天、恣意妄为,所有臣民的生命与财产均操于君主一人之手。君主对待臣民像奴隶,并在臣民中大力提倡丧失荣誉感与自尊心的奴隶道德。②这种东方专制主义甚至遭到绝对主义君主的唾弃,路易十四在登基不久后,写道:“有些国家[指东方国家―――引者注],君主深居简出,高深莫测,臣民习惯于生活在奴隶状态,在恐惧与暴力中度日。法国的国民性则完全不同,远古以来的历史教导我们,君主之为君主,是由于受到人民的爱戴,而不是相反。在荣誉与尊严的基础上,国王与臣民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尽管每个人出身、品级和财产存在差异。”③尽管路易十四的统治也存在着专横与暴虐的行径,但仍无法与东方专制主义君主相提并论。路易十四本人认为,君主举止要得体,要尊重臣民的人格尊严。他说:“要善待每个人,不要说无端伤害人的话。”他特别谴责东方专制主义君主“蔑视臣民的尊严,无视臣民的生命,以冷酷和血腥的代价,使自己成为孤家寡人。”④绝对主义君主自己的剖白,远胜于后世学者条分缕析的学理判析。应当说,路易十四把欧洲绝对主义与东方专制主义的根本分歧明确地指出来了,即是否把人民当作与君主同样的人。

参考资料:http://bbs.stage1st.com/viewthread.php?tid=190795&fpage=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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