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第21条规定内容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1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的职责。
具体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第21条规定内容意义:
在于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确立“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使得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与生产经营活动同步规划、同步实施。通过明确具体的职责要求,推动企业建立一套全面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安全风险。这些职责的实施有助于形成人人关注安全、人人提升安全素质的良好氛围,从而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稳定运营。
综上所述,该法律规定强调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责任,要求其不仅要在制度建设上负责,还要确保这些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同时要对安全生产的投入、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和事故报告等方面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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