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在澳门长期居住工作

签证和护照都有 但是时间上有限制 怎么才可以不受限制的在澳门长期居住!

需要办理澳门身份证,可以在长期澳门居住工作。

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1、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2、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

3、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

4、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

5、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

扩展资料:

申请的提出及组成

一、居民身份证的申请由申请人亲自前往身份证明局提出。

二、申请人须于接收申请的工作人员面前在申请表上签名。

三、如申请人为未成年人、准禁治产人或禁治产人,申请表须由父母一方或法定代理人签名。

四、如不懂或不能签名,申请人须在申请表上打上指纹,以代替签名。

五、居民身份证的申请由下列文件组成:

(一) 申请表;

(二) 身份证明局所摄取影像及申请人非强制性提交的近照;

(三) 申请人指纹表,但身份证明局已存有申请人清晰指纹表者除外;

(四)法律或规章规定须递交的其他文件。

六、非以中文或葡文缮立的文件,应附同按《公证法典》的规定而作出的翻译文本。

七、如对上款所指文件所用的语文有足够的认识且能正确无误理解文件的内容,身份证明局局长可免除上述翻译文本的递交。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澳门居民身份证

参考资料: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身份证明局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11-12

一.长期居住工作的申请条件

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二)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

(三)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

(四)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

(五)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

上述第(二)项中“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指没有具有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子女。

二.申请材料

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须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面见和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亲属(以下简称港澳关系人)近期符合标准的制证相片一张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交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交验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三)提交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四)提交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1.国家工作人员,由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意见。

2.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

3.十六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4.未满十六周岁的,免交所在学校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

5.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五)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1.属于申请条件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指结婚证明;偕行子女的,指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2.属于申请条件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的,指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其中第(二)项还包括父母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证明,第(三)项还包括父母在内地无子女证明。

上述第1、2项规定的证明,均需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六)子女与父母关系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未满十八周岁,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离异,抚养其的父亲(母亲)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可作为夫妻团聚类偕行子女或者按照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类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人需提供其由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2.申请人或者港澳关系人属于收养子女,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

1992年3月31日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

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

1999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在建立收养关系时,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

3.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与父母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机构进行亲子关系鉴定;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与父母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指定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七)提交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扩展资料

一.办理流程

填表并提交材料——受理——市局审批——省厅复核——(港澳核查)——省厅安排——市局名单公示——面见申请人——省厅制证——核发证件。

二.办事时间和地点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

各区、县公安机关出入境办证大厅。

三.证件办理时限

60个工作日,达到审批分数线之日起四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因情况复杂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的,经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审批时限可以延长二十个工作日。转送港澳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协助面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亲子鉴定以及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四.咨询电话

0754-88964226

五.收费标准

前往港澳通行证:40元/证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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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11-07

办理澳门身份证,就可以长期在澳门居住工作。

【申请条件】

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澳门定居。

1. 夫妻一方定居澳门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2. 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者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

3. 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

4. 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澳门定居的父母的。

5. 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

上述第2项中“在澳门无子女”,指没有具有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前往澳门定居的子女。

扩展资料:

申请澳门身份证的注意事项:

1. 内地居民前往澳门实行定额审批。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制定内地居民前往澳门定居打分标准,每年根据名额和申请人数,确定并公布下年度内地居民前往澳门定居审批分数线。

2. 申请人须如实填写申请表,所提交的照片、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须真实有效,如有虚假,申请人将承担法律责任。

3. 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申请情况、联系地址或者电话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4. 申请人和拟团聚的港澳亲属应按要求接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面见、询问和现场采集面像。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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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9-08-25

1、配偶是澳门人,可以申请澳门永久居民。

2、直系亲属是澳门人且未年满十八岁,或是直系亲属仅有一人且年满65周岁为澳门人,可以以被照顾或照顾亲属的名义申请澳门永久居民。

3、优秀人才引进计划,一般都是要有对社会做出过什么贡献才能参与计划。

3、找工作,在澳门有一份工作,然后办理劳工证

4、投资移民成为澳门永久居民。

扩展资料:

申请澳门身份证的注意事项:

1. 内地居民前往澳门实行定额审批。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制定内地居民前往澳门定居打分标准,每年根据名额和申请人数,确定并公布下年度内地居民前往澳门定居审批分数线。

2. 申请人须如实填写申请表,所提交的照片、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须真实有效,如有虚假,申请人将承担法律责任。

3、兑换目的地国家货币时应当避免多次兑换,以减少因多次兑换而产生的损失。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长时期居住在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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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1
  需要办理澳门身份证,可以在长期澳门居住工作。
  一、申请条件
  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二)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
  (三)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
  (四)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
  (五)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
  上述第(二)项中“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指没有具有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子女。

二、申请人须履行的手续
  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须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面见和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亲属(以下简称港澳关系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交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交验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三)提交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四)提交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1、国家工作人员,由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意见。
  2、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
  3、十六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4、未满十六周岁的,免交所在学校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
  5、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五)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1、属于申请条件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指结婚证明;偕行子女的,指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2、属于申请条件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的,指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其中第(二)项还包括父母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证明,第(三)项还包括父母在内地无子女证明。
  3、属于申请条件第(六)项规定情形的,指与具体特殊情况相应的证明。
  上述第1、2项规定的证明,均需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六)子女与父母关系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未满十八周岁,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离异,抚养其的父亲(母亲)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可作为夫妻团聚类偕行子女或者按照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类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人需提供其由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2、申请人或者港澳关系人属于收养子女,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1992年3月31日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9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在建立收养关系时,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
  3、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与父母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机构进行亲子关系鉴定;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与父母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指定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七)提交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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