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五专”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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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五专”包括: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

1、专人负责:

(1)药库应由专人适当申报,以保持合理的库存(库存量一般不超过四分之一)。

(2)仓储验收,必须按时检验,双开验收,检查最低包装,验收记录由两人签字。

(3)使用专用账簿记录进行的入境检验和验收,包括:日期,凭证编号,产品名称,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应单位,质量状态,验收结论,验收 和保管人签名等。

(4)在验收试验中,缺失和有缺陷的药品应由双方登记,报告部门主任和负责人,并在供应商处加盖公章,以便查询和处理。

2、专柜加锁:

(1)药库、药房、各病区、该类药品必须配备保险柜。药库安装有防盗门(窗),并安装报警装置;药房安装有防盗门(窗);各病区、该类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2)保险柜实行双人开启,一人保管钥匙,另一人保管密码。

3、专用账册:

(1)计划购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物检验收入银行和仓库内的每个药房必须在特殊账户登记,包括:日期,凭证编号,产品名称,剂型,规格,单位, 存储量,出库数量,余额编号,批号,有效期,生产公司,供应商,质量状况,验收/发货人药品许可人,审核人签名等。

(2)特殊账簿的保留期限不得少于药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5年。

(3) 这些药房的药房实行基地管理。 药房将根据申请表将药方附加到药店接收药物。 这些药物的处方由药店保管。 收到后此类药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固定基数。

(4)应该由两个人审查仓库外的药物,以及签署药物的人和审查员的姓名。

(5)从仓库交付的药品和药品应逐一记录,包括:日期,凭证编号,部门,产品名称,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药品 发行人,审稿人和收件人的签名。

(6)离开仓库后及时检查库存。 出境文件的签发和接收部门必须双重签署,特殊帐簿应在药物到期后至少保存2年。

4、专用处方:

(1)医院可以组织药品处方和配药培训和资格认定工作。

(2)培训和评估目标是医院从业人员和药房专业技术人员。

(3)培训结束后,医院将对执业医师和药房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估。 评估方法是检查。 通过考试的人可以获得处方和转学资格的资格。

5、专册登记:

(1)各药房对药品处方分品种、规格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药品批号、处方编号等。

(2)专册登记保存期限为3年。

(3)药房、病区储存药品为周计划量,建立账册或账卡。每天结算,账物、批号相符,建立交接班制度并有交接班记录。

扩展资料: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解读:

1、 定点生产经营统一零售价格: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生产、定点经营制度。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生产实行总量控制。《条例》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医疗、国家储备和企业生产所需原料的需求总量,确定定点生产企业的数量、布局以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的布局,并根据年度需求总量予以调整、公布。

《条例》同时明确,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在制定出厂和批发价格的基础上,逐步实行全国统一零售价格。

2、限定销售渠道减少流通层次:

《条例》严格限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销售渠道。生产企业应当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销售给有该类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或者经批准的其他单位,不能直接销售给医疗机构;全国性批发企业原则上只能把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销售给区域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原则上只能在本省范围内向有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在药店零售。

《条例》在严格规范购销渠道的基础上,减少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流通层次:区域性批发企业除从全国性批发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经批准还可以从定点生产企业直接购进;因地理位置特殊,区域性批发企业经批准可以向本省以外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3、专用处方制度流向实时监控:

《条例》规定,取得购用印鉴卡的医疗机构中只有经考核合格、取得专门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才能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

《条例》强调,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有运输、邮寄证明方可运输、邮寄。应优先通过铁路并使用集装箱或者铁路行李车运输,通过公路或者水路运输的,应当由专人负责押运。

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监控信息网对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进货、销售、库存、使用的数量以及流向实行实时监控,并与同级公安机关信息共享。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从种植到使用各环节中出现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 麻醉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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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7-07
  一.专人管理
  1.药库由专人合理申报计划,保持合理库存(库存量一般不超过一个季度的用量)。
  2.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3.入库验收采用专簿记录,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等内容。
  4.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上报科主任和分管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再由药品采购人员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二.专柜加锁
  1.药库、药房、各病区、该类药品必须配备保险柜。药库安装有防盗门(窗),并安装报警装置;药房安装有防盗门(窗);各病区、该类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2.保险柜实行双人开启,一人保管钥匙,另一人保管密码。
  三.专用账册
  1.计划采购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入库和各药房出库必须进行专用账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入库数量、出库数量、结存数、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供应商、质量情况、验收/发货人领药人、复核人签字等内容。
  2.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3.各药房该类药品实行基数管理。药房凭请领单同时附上与请领单内容相符该类药品处方到药库领取药品。该类药品的处方由药库统一保管。领取后的该类药品数量不得超过固定基数。
  4.药品出库应双人复核,并由发药人、复核人签署姓名。
  5.对出库的药品、药品应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
  6.出库后及时核对库存,出库单据上发药和领用部门均需双签名、专用帐册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满后2年。
  四.专用处方
  1.医院可自行组织药品处方及调剂培训和资格授权工作。
  2.培训和考核对象为医院执业医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3.培训结束后医院对执业医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为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分别授予处方资格及调剂资格。
  4.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该类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药品处方。
  5.开具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6.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药品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药品处方,拒绝发药。调配人、核对人在双人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分别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7.各药房对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8.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
  五.专册登记
  1.各药房对药品处方分品种、规格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药品批号、处方编号等。
  2.专册登记保存期限为3年。
  4.药房、病区储存药品为周计划量,建立账册或账卡。每天结算,账物、批号相符,建立交接班制度并有交接班记录。
第2个回答  2010-04-14
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

其实百度一下不是更快。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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