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第一编 总则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在民事和刑事司法领域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旨在保障双方国民在对方境内的法律权益。第一条明确了国民在人身和财产权方面的平等司法保护,无论是个人还是根据法律成立的法人,都有权在同等条件下向缔约另一方的法院或相关机关提出诉求,参与诉讼程序。


第二条规定了司法协助的沟通渠道,一般通过各自的中央机关进行,中国方面由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吉尔吉斯共和国方面则由司法部和总检察院担当。双方在书面交流中应使用本国官方文字,并附有对方的官方文字或英文译文。


第三条涉及语文使用,司法协助请求书及附件应以提出请求的一方官方文字书写,并附有准确翻译。执行司法协助时,相关机关应使用本国官方文字进行工作。


对于证人和鉴定人的保护在第四条中详细阐述,不论国籍如何,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不得因其过去行为而追究责任或限制其自由。除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及时离开,否则十五日后仍不出境将失去保护。通知需通过规定的司法协助途径传递,不得威胁采取强制措施。


第五条明确了司法协助的费用问题,双方应互相免费提供协助,而被通知到请求方的证人和鉴定人的旅费和食宿费用由请求方承担,鉴定人有权获得报酬。这些细节应在通知中明确,请求方的主管机关需预先支付。


然而,如果提供司法协助将损害本国的主权、安全或公共秩序,吉尔吉斯共和国有权拒绝,但需向请求方说明拒绝理由。最后,第七条指出,司法协助时通常适用本国法律,但在民事协助中,若不违背基本原则,也可参照缔约另一方的诉讼程序规则执行。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实现司法领域的合作,在尊重主权和互惠的基础上,决定互相提供民事和刑事方面的司法协助。为此目的,双方议定下列各条: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关了解……

你可能感兴趣的内容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非常风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