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小区电梯里是不是能贴广告,是违法的吧!

不知道什么时候开始,物业就开始在电梯里装荧光幕滚动播放广告,这些也没提前通知业主,他这样的行为是不是属于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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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一下,广告费给物业公司的人吗,如果物业公司收了广告费和业主有什么直接关系。
如果物业告诉我广告费已经纳入了专项维修资金,我应该叫他出示什么证明呢??

需要视情况而定。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小区电梯作为业主依法享有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以只要是利用小区业主公摊面积做广告,无论是在电梯内还是在其他共用部位,广告收益理所当然都应该由业主共享。如果,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就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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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4-15

需要视情况而定。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小区电梯作为业主依法享有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以只要是利用小区业主公摊面积做广告,无论是在电梯内还是在其他共用部位,广告收益理所当然都应该由业主共享。如果,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就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小广告”被视为城市“牛皮癣”,由于治理力度不断加大,乱贴乱写的现象逐渐从城市街面上转移至居民小区,乱贴乱写者大都又是在居民休息的时间做的,治理起来确实有难度。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加大对禁止违法乱贴“小广告”行为的宣传力度。

严肃查处乱贴“小广告”单位和人员;小区物业管理要加强监管,对乱贴乱写人员及时进行制止,必要时向当地城管、治安部门进行举报;小区广大业主也要大胆与乱贴乱写“小广告”现象作斗争,多管齐下、协力防守,共同维护生活的美好环境。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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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1-01-12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8
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的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可见,既然小区内的电梯属于物业共用设备,其能否用于其他经营活动,至少应当由代表业主行使权利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取得协商一致。
此外,根据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以只要是利用小区业主公摊面积做广告,无论是在电梯内还是在其他共用部位,广告收益理所当然都应该由业主共享。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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