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曾以铁腕手段来治贪,为何明朝贪官的数量却还有如此之多?

如题所述

明朝在中国历史上可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朝代,明朝的手工业和商品的积极都发展的十分繁荣昌盛,可以算得上的一个超级强国。在明朝存在的这277年之中,先后也出现过了很多名人,其中就包括皇帝。说到这明朝出现过的皇帝,每一位都可以说是有着自己的性格特点,就比如说明太祖朱元璋。

但是即便是如此强大的大明王朝,也无法避免的在后来走向了灭亡,而导致明朝如此强盛的一个国家灭亡的原因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后期明朝朝廷的腐败,简单来说就是当时官员的贪污和腐败非常严重。明太祖朱元璋作为推翻元朝统治,建立大明王朝的帝王,其生平最痛恨和最不能容忍的就是两个字,贪官。

众所周知,朱元璋在没有成为皇帝之前也只是市井小民一位,后来朱元璋成功通过农民起义,建立了大名鼎鼎的明朝。也正是因为朱元璋出身于民间,也经历了很多不为人知的苦难,朱元璋就更加懂得珍惜国家。所以在朱元璋登基称帝之后,就深深的知道国家一旦开始腐败,就会有着无穷无尽的危险。接着朱元璋就将目光放在了明朝的朝廷之中,时刻紧盯着自己手下的官员,一有贪污的官员出现朱元璋就会以雷霆手段进行打压。

 朱元璋是如何打压贪官的?

讲到这朱元璋对于贪官有多痛恨,看朱元璋颁布的严刑峻法就知道了,朱元璋曾经表示:“贪污60两以上银子者,立杀!”后来朱元璋还创立了很多残酷的刑罚来对付贪官,就比如说凌迟、抽肠、刷洗、秤杆、阉割和挖膝盖等等,此外还有十分出名的剥皮填草。朱元璋还为此颁布了《大明律》和《大诰三篇》,由此可见朱元璋为了消灭明朝的腐败现象可谓是投入了巨大的心血。朱元璋曾对自己评价道:

“朕自即位以来,法古命官,布列华夷,岂期擢用之时,并效忠贞,任用既久,俱系奸贪。朕乃明以惠章,而刑责有不可恕。以至内外官僚,守职维艰,善能终是者寡,身家诛戮者多。”

但是即便是朱元璋对待贪官如此严厉,明朝的贪官数量还是如过江之鲫,对此明太祖朱元璋曾表示:“我欲除贪赃官吏,奈何朝杀而暮犯!”那么在明朝如此严苛的制度之下,朝廷内的贪官还如此之多呢?

原因一:千里做官只为钱,奈何明朝收入低

首先要弄清楚,贪官怎么来的?其实在明朝时期,有很多贪官都是被逼出来的,因为没有人是天生的想当贪官。因为朱元璋本人早期的经历,所以他非常痛恨贪官,所以在朱元璋建立了明朝之后就开始有意的削减了每一位官员的俸禄,所以这也就导致了官员虽然名义上是高官厚禄,但是腰间的腰包却一直是扁扁的状态。并且在此期间有很多官员提议涨工资,但明朝的朝廷却不为所动。由此在接下来的数百年间,明朝官员的工资一直都是这样的水平。

在明朝发展的前期官员们或许还能够养家糊口,但是等到明朝中后期,此时的明朝经济发展的非常强盛而且物价也逐渐上涨,官员们的日子就变得捉襟见肘。严重一点的就连温饱也成为了问题,甚至在家中不幸要办丧事的钱都出不起。在这样的情况下,明朝的官员为了能够维持生计,就不得不动些歪脑筋,既然朝廷不肯涨工资,那就为自己另谋财路。

原因二:缺乏监管和制衡性

虽然朱元璋颁布了《大明律》和《大诰三篇》等等法制,但是光有法制没有施行法制的人肯定是不行的。于是朱元璋就在左思右想之下,决定设立了明朝朝廷之中最高的反腐机构,将都察院,将刑、检、法职能全部集中在了一起,设立完这些之后朱元璋还专门设立了六科,目的就是为了让人弹劾朝廷之中的贪官。

这些都是中央朝廷之中的,对于地方官员,朱元璋按省设立了按察司和“巡抚”制度,这就能够确保地方官员的反腐败行为也能够确保做到最好。朱元璋对于民间也非常的重视,创立了广开言路的制度,并且还号召百姓们击鼓鸣冤,目的也是为了能够在最大程度上整治贪官。后来朱元璋还创立了“锦衣卫”,目的也是为了能够监督朝廷之中的文武百官。

但是朱元璋这些行为虽然十分有效果,但是却忽略了一件事:监察机关的势力。朱元璋采取的这一系列举措,无疑是间接赋予了监察机关皇权,这就导致监察机关的地位举足轻重,根本没有官员能够与之抗衡。由此朝廷之中就有很多大臣会巴结和讨好监察机关,长此以往,这一现象也就等同于官员腐败和贪污。不然朱元璋在后来也不会发现都察御史刘志仁乱审案子、诱奸民女等等恶劣行为,以及剩下60多位在六科中任职的官员身上的贪污受贿等行为。

原因三:缺乏依法治国的理念,处置贪官仅由皇帝决定

在朱元璋颁布的《大明律》之中,还专门设立了《受赃》一篇,其中有着这样一项规定:

“对于受财枉法的所谓“枉法赃”,从严惩处,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则绞;对于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四十贯即处斩刑。”

此外,在《大诰》之中,朱元璋也白纸黑字规定了“凡贪脏钞六十两以上者,剥皮并枭首示众。”并且在之后朱元璋还公布了一项更为极端的政策:“今后犯赃的,不分轻重都杀!”并且还将要受刑的贪官全部送往民间施刑,并且朱元璋本人还“亲诣太平门,将各官吏捶楚无数,刖其足,发于本部昭示无罪者。”

在看见贪官遭受如此残酷的刑法之后,朱元璋还承认:“朕自观之,毫发为之悚然。”但是值得一提的是,此时的明朝皇权全部都在皇帝手上,而监察官手里也没有可以审判贪官的权力,此种权力只掌握在一个人手中——皇帝。而朱元璋嗜杀也是一件家喻户晓的事情,其他皇帝也是对于审判贪官也完全是根据自己的心情。这就导致这些颁布的法令根本不能够将贪官彻底铲除,反而会影响到朝廷之中的官员共同打压贪官。

总结

所以在这三个原因的影响下,明朝后期朝廷之中的贪污腐败现象就变得越来越严重,即使朱元璋先前为打压贪官所做出了很多的努力,最终也化为了泡影。并且在朱元璋逝世了之后,朱元璋所颁布的《大诰》也就失去了作用,导致朝廷之中的贪污腐败现象变得更加一发不可收拾。由此,对于明朝的贪污腐败现象,我们应该对其的不足之处有着相应的了解,并以此来细细思量和品味其为我们带来的警示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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