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战国时期地方行政制度的特点

如题所述

秦始皇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郡县制

郡县制度是春秋战国时期以来逐步形成的地方行政制度。春秋时期初设的郡县,大多设立在新吞并地区或各国边境线上,并由国君直辖。战国时代,首先由三晋建立起以郡统县之制,且设立郡县的区域也由边境扩展到腹地。秦国在兼灭六国的战争中,在一些新攻占的地区已设郡县管理。秦统一后,经过两次廷辩,秦始皇确定以郡县制代替分封制。秦朝在全国始设36郡,后增至40余郡,郡下设县。废分封、立郡县,奠定了中央集权制度的基础,是中国古代国家制度的一大进步。郡县制的全面推行,对中央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和管理,巩固国家的统一,促进社会经济与文化的发展,都起了重大作用。

② 郡县两级地方行政机构的职能

郡,为秦朝中央政府辖下的地方最高一级行政单位。郡级行政机关由郡守主持全郡政务,对上承受中央命令,对下督责所属各县。另设郡尉,负责军务,直接领兵;郡监(也称“监御史”),监察郡之行政,并有牵制郡守的作用。郡下辖若干县。县级行政机构由县令(不满万户之县长官称县长)主持政务,县尉负责军事和治安,县丞负责司法。郡县官吏都由中央政府任免。县以下是乡、里等基层行政机构,详见课本【历史纵横】栏中的材料。

秦时,户籍的保存与管理、赋税徭役的征调以及地方军队的基本编制都是以县为单位的。县级机构是秦朝实行统治最重要的一级机构。秦以后,郡制没有保留到封建社会后期,但县制却长期实行。秦朝县制机构管理的模式,对历代封建王朝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③ 秦朝官僚机构的特点和作用

秦始皇所创建的从中央到地方一整套官僚机构组织十分严密,其特点是选官不问身份,实行俸禄制度,官位概不世袭,主要官吏由皇帝任免调遣。这套官僚体制的建立,在全国确立起当时世界最发达的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这不仅确保了地主阶级对广大劳动人民的统治,而且有利于统一局面的发展和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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