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行为有哪些

如题所述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
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
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
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日下午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规范司法机关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时的法律适用问题。

  该司法解释全文共计十条,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即“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非法经营犯罪的认定及处罚问题。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并且非法经营和违法所得超过一定数额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另外,该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敲诈勒索犯罪的认定问题;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与其他犯罪的数罪问题及其处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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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5-03
2019年12月31日,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公安局将本案移送新昌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6月19日,新昌县人民检察院对吴某等5人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陈某峰、管某辉等14人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2020年11月18日,新昌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别判处吴某等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陈某峰、管某辉等1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一)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网络犯罪日益高发,获取信息方式日趋隐蔽。当前,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现象屡见不鲜,手段花样翻新,往往成为网络犯罪的必备前置程序。违法犯罪分子有的通过手机APP、电脑软件,有的通过搭建钓鱼网站、发送木马链接,有的则在手机、智能手表、路由器等硬件设备的生产环节植入病毒程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这些行为侵害了公民个人隐私和人身、财产权利,滋生大量网络违法犯罪,社会危害巨大。
(二)依法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随着网络技术发展,逐步扩展到人脸、虹膜等生物识别信息,以及网络支付账户信息等,而且其范围仍在逐步扩展。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上述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当依法严厉打击。
(三)提高个人防范意识,规范企业行业数据收集使用。社会公众要提高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不轻易点击、下载来源不明的链接和程序,务必在正规商店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电子设备,不轻易向外透露个人信息。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从网络硬件的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规范数据收集,规范网络平台、APP软件等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监督相关企业建立数据合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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