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提前一个月辞职,公司有没有理由扣发当月工资?

按公司员工守则上说,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如果没按规定,公司有权扣发当月提成、奖金等。
我是因为事出突然,所以临时决定辞职的,如果公司以“没有提前一个月递交辞职报告”为由,扣发我当月工资,是不是合理?如果公司真的这样做了,并且有不合理的地方,我怎么维护自己的权利?
我觉得,如果扣发奖金什么的,可以理解,但是拿工资是基本权利,扣发工资是不是不合理呢?

劳动法规定,离职是要提前一个月的,所以如果你不办理好移交手续,公司扣发你的工资也有他们的“道理”,合不合理不说,起码他们还不违法。但公司以此制定“如果没按规定,公司有权扣发当月提成、奖金等。”的守则也没有相关法律支持,所以你如果提出要补办手续而公司还是不给你发放的话,那你可以想当地劳动局仲裁委员会提出返还工资的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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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3-10
单位不能克扣你的工资。如果你没有提前辞职给公司造成损失了,公司可以要求索赔,但是要举证证明。
第2个回答  2010-03-10
首先你有没有与公司签定合同,如果有签,按照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是不能扣员工工资的,如果一定要扣,你可以向当地劳局求助,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第3个回答  2010-03-10
按劳动合同办,不行就咨询劳动仲裁。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20-12-10
  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即辞即走,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承担。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报酬,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的,用人单位还需要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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