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内阁从什么时候出现的

英国内阁是都铎王朝开始的吗?责任制内阁什么时候开始呢,建立君主立宪制后吧。

英国政治中的内阁制是长期演变的产物。早在中世纪的末期,协助君主进行管理并向君主提出建议的“国王大委员会”中产生了“枢密院”。1540年,枢密院正式成立。最初“枢密院”成员约20人,主要由国家官员和王室成员组成。在一般情况下由国王主持会议,并定期召开。会议内容是讨论政府的重大问题。到了斯图亚特王朝时期,枢密院成员越来越多,非常庞杂,活动不灵便。为了更有效地进行工作,并且在枢密院成员之间就某些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以便向国王提出,渐渐在枢密院内部形成了一个小集团,由一些最有势力的枢密院成员组成。他们把一些重要的权力都掌握在自己手里。查理二世在位时,常把这些少数重要的大臣召集起来,在自己私人的房间(cabinet)开会,征询他们对政府一些重要政策的意见。国王也根据他们的建议来制定政策,而不再去召开枢密院的全体会议,原来的枢密院变成了有名无实的机构。安妮女王时,有些大臣虽被撤职,但在名义上仍然是属于枢密院的成员,女王也不去将这些人从枢密院中除名,因为枢密院实际上已形同虚设。

到威廉三世统治时,国王经常与枢密院中这个小集团在一起开会,以征求他们对一些政治问题特别是外交问题的意见。本来,威廉三世并不赞成召开内阁会议,他在位时期曾有一年完全未召开过内阁会议,而把军事、外交权力掌握在自己手中。①但因为他经常离开英国到荷兰去,而把治理英国的任务交给王后玛丽,而玛丽缺乏政治、军事、外交等方面的经验,当时又正值英国同法国进行战争之际,所以不得不召开内阁会议,以征求大臣们对有关问题的意见。威廉三世也强调指出,当他不在国内时,“所有的重要事务,无一例外都必须于王后在场下的内阁中进行讨论”。②这种会议仍在一个小房间(cabinet)中举行,人们开始称这种会议为内阁(cabinet)会议,意即在小的密室中举行的会议。这时,内阁成员一般为9—16人,他们之间是否能取得一致意见并不重要。内阁成员的人选,也常常由当时在政府中掌权的大臣如桑德兰、施鲁斯伯里和马尔波罗等操纵。他们向国王提出人选,由国王指定。政府中的一些高级官员都力图参加到内阁中并在其中起主导作用。到安妮女王时,内阁会议的召开已有固定的日期,当时一般都是在星期日举行,参加人员也渐渐固定为少数几个高级大臣。这几个大臣本来也是内阁会议的一般成员,但是在内阁会议开会时,为了使会议更有效、更有准备,他们就事先举行碰头会,讨论将要向内阁会议提出的建议,并就这些议程拟订初步的意见。这样少数几个人的碰头会,由于经常举行,渐渐变成了实际上的“有效”内阁。而原来由较多的人组成的内阁却变成没有实权的“名义”内阁了。以后,名义内阁停止召开,只剩下由少数几个人组成的“有效内阁”。不过直到1714年以前,内阁还不是一个正式的法定的组织,内阁中也还没有“首相”这一职位。

安妮女王统治时期,虽然她经常参加内阁会议,但她这样做仅仅是为了表示同意内阁所通过的决定而已。一般说来,安妮女王很少过问政事,内阁所通过的决定也从未受到她的阻挠。虽然这个时候,国家的最高行政权仍在国王手中,但自从“光荣革命”以来,君主制下最高权力的非个性化过程却一直处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安妮女王时议会所通过的一些法案,在讲到国王的时候就好像讲到政府一个最高行政部门一样。①

到汉诺威王朝时,乔治一世和乔治二世以外国人的身份入主英国。他们不但对英国的情况不熟悉,无从制定适合国情的政策,而且不会讲英语。在内阁会议中,要用拉丁语才能同大臣们交换意见,颇为不便。乔治一世甚至把出席内阁会议当成了负担,不再参加。在内阁会议中掌权的辉格党人,利用这一情况将权力揽在自己手中,慢慢疏远国王。久而久之,国王不出席内阁变成了惯例,内阁只须在会后把讨论情况通知国王就行了。事实上,从1714年以后,国王也从来没有否决过议会的议案。不过,到这个时候,最高行政权从国王向内阁转移的过程并未完成,从宪法角度来看,国王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仍然具有重要的作用。

内阁会议开会时,在国王不出席的情况下,为了在讨论时取得一致意见并把意见集中起来通知国王,渐渐在内阁大臣中出现了一个主持讨论的人。国王本人也感到有了这样一个人可以使意见容易集中,避免分歧,既有利于他对内阁意见的掌握,也有利于使内阁的意见在议会获得通过。这样,在内阁会议中就渐渐突出了一个主持内阁会议的领导人物。最初,这个人物并无固定称谓,所谓“首相”(Prime Minister)是后来才出现的名称。首相的另一称呼“Premier”是一个法文词,可见不是英国所固有的事物。而且在安妮女王的时候,有时在称呼“首相”时用的是复数“首相们”,以指那些首要的大臣们。

后来沃波尔在内阁中实际上起了首相的作用。当时他的政敌称他为“首相”含有讽刺的意味,认为他不适当地突出自己的地位,超过了其他同僚,违反了宪法精神。1741年有人公开指责沃波尔攫取大权,突出个人,以首要大臣(首相)自居,侵犯别人的权限,违反宪法精神:“根据我国宪法,我们并无唯一的和首要的大臣(首相),我们应该在国家事务上经常设置若干个首要的大臣们和官员们。每一个这样的官员都有他自己的适当的部门,任何一个官员都不能干预属于别人的部门的事务。但是大家都知道,这一位大臣(按指沃波尔)却攫取了我们所有其他公务顾问们的独立权限。他不但享有对所有公共事务的单独指导权,而且把那些不接受他的指使的公务人员都撤除了。”①面对这样的指责,沃波尔为自己辩解说:有些人“……首先硬是说我具有一种令人可笑的高傲,并把我形容为一个首要大臣(首相)。他们把那种不能容忍的贪权的行为归咎于我,而这不过是他们捏造出来并强加于我的。”①沃波尔自己从来未组织过内阁,也没有在下院领导过一个多数派。在1742年他下台时,他的同僚们并未因此一齐辞职,也就是说,在这个时候,后世那些首相的职能还处于形成发展的过程中,尚未成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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