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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所述

北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北流市烟草专卖局 玉林金叶 2018-12-24
北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保护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合理规范北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建立健康有序的卷烟零售市场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北流市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北流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北流市行政区域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北流市烟草专卖局依法审查准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允许其从事卷烟、雪茄烟、罚没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经营业态,是指北流市烟草专卖局针对北流市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不同模式和特点,根据最新版的《零售业态分类》国家标准(GB/T18106-2010)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的通知》(国烟法﹝2005﹞845号)的规定,所划分的七种烟草制品零售业态类型,分别为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和其他等,详细划分标准见《北流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业态分类标准细则》(附件一)。

第五条 零售点的设置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便民原则。

第二章 市场区域划分

第六条 根据细分区域的原则,北流市行政区域内划分为城市建成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行政村(含农村居民点)、特殊区域等四个区域。

(一)本规划所称的城市建成区是指北流市城市行政区域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附件二:《北流市城市建成区图》)。

城市建成区的管辖范围:北流市陵城、城南、城北三个街道办事处和北流镇的六地坡、印塘、中灵、鸭埌、大燕塘、甘村、九代、松花、丛义、白须、环城以及塘岸镇的独竹等十二个行政村委行政管理地域。

城市建成区的地域范围:玉容一级公路与在建三环路(红领巾水库旁)交汇处-在建印塘大桥-城东三路与在建三环路交汇处-民乐路大风门水泥厂交汇处-北流镇中灵村-城北二路与洛湛铁路交汇处-北流火车站-规划在建三环路与甘新路交汇处-玉容一级公路与规划在建三环路交汇处-会仙河公园与玉林市边界-九代村与玉林市边界-北流实验中学-旧北宝路塘岸镇独竹村委-白须村沿圭江-朱砂罗大桥-圭江二桥-玉容一级公路与在建三环路(红领巾水库旁)交汇处连线的合闭区内;

(二)本规划所称的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是指各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街道及非综合性交易市场等;

(三)本规划所称的行政村是指北流市行政区域内由各村民委员会管辖的地域区域;

(四)本规划所称的特殊区域指北流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车站、综合型商品交易市场、封闭式居民小区、建筑工地、旅游景区等。

第三章 总体布局

第七条 为促进北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持续有序趋向合理,各区域零售点的设置分别采取以下设置模式:

(一)城市建成区零售点的设置采取经营业态与距离相结合模式;

(二)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零售点的设置采取经营业态与距离相结合模式;

(三)行政村零售点的设置采取业态加距离相结合模式;

(四)特殊区域零售点的设置根据该区域实际情况采取数量控制与距离相结合模式。

第四章 布局规定

第一节 城市建成区的布局标准

第八条 处于北流市城市建成区的布局按照以下标准设置:

(一)属便利店经营业态的,设置的零售点距最近零售点的距离不少于80米。

(二)属食杂店、烟酒商店、整体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娱乐服务类和其他类业态的,设置的零售点距最近零售点的距离不少于100米。

第二节 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布局标准

第九条 在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布局按照以下标准设置:

(一)属便利店经营业态的,设置的零售点距最近零售点的距离不少于70米。

(二)属食杂店、烟酒商店、整体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娱乐服务类和其他类经营业态的,设置的零售点距最近零售点的距离不少于80米。

第三节 行政村的布局标准

第十条 在行政村所在地的布局按照以下标准设置

(一)属便利店经营业态的,设置的零售点距最近零售点的距离不少于80米。

(二)属食杂店、烟酒商店、整体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娱乐服务类和其他类业态的,设置的零售点距最近零售点的距离不少于150米。

第四节 特殊区域的布局标准

第十一条 属下列情形的,零售点设置不作为其他申办点的参照点,按以下标准设置:

(一)火车站、汽车站的候车大厅内设置零售点数量不超过3个,且各零售点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

(二)封闭式居民小区内设置的零售点(不含门面朝向小区外或连通小区内外的门面。门面朝向小区外经营的,按所在区域的条件设置零售点;连通小区内外的门面设置零售点,应同时符合所在区域和封闭式居民小区内零售点设置的条件),按小区已交付商品房数量,每200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的标准设置,且设置的零售点距最近零售点的距离不少于50米。

(三)综合型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置零售点(不含门面朝向市场外或连通市场内外的门面。门面朝向市场外经营的,按所在区域的条件设置零售点;连通市场内外的门面设置零售点,应同时符合所在区域和综合型商品交易市场内零售点设置的条件),根据市场内已交付的每100个商铺(固定摊位)可设置1个零售点的标准设置,且设置的零售点距最近零售点的距离不少于50米。

(四)旅游景区(含公园)内设置零售点,距旅游景区(含公园)内最近零售点的距离不少于50米。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受距最近零售点的距离限制,且不作为其他申办点的参照点:

(一)同一层面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内;

(二)整体营业面积在符合业态标准要求的商场内;

(三)整体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娱乐服务场所(包含农家乐、农庄等)内的内部商店或服务总台;

(四)整体营业规模在50间客房以上的宾馆、酒店内;

(五)整体营业规模在80台计算机以上的网吧内;

(六)部队营区、看守所、拘留所内;

(七)高速公路服务区内的便利店内;

(八)加油站的内部商店;

(九)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且施工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根据工地工程项目部出具证明为准),施工人数在200人(施工人数参照缴纳社保的人数为准)以上的封闭式在建工地内的内部商店;

(十)在册工人人数在200人(以工矿企业单位出具的社会保险人员的名单数量为准)以上的工矿企业单位内的内部商店。

第十三条 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不符合与中小学周围的距离要求的零售点,进行择址搬迁的,在许可证失效(主动歇业或到期注销)后6个月内,重新提出许可申请的,城区的零售户可以在所在街道内择址,镇圩的零售户可在所在圩范围内择址,农村的零售户可在本行政村范围内择址,重新择址经营的,属便利店、食杂店、烟酒商店、整体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娱乐服务类和其他类经营业态的,与最近零售户距离不低于所在区域的距离标准的50%。

第十四条工业园区、开发区、国道、省道公路沿线设置的零售点,按所在区域零售点设置的标准设置。

第五章 禁止设置规定

第十五条 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同时无证经营、存放氧气、氢气、液化气(含甲烷、丙烷、乙烯、乙烷、乙炔)、汽油、柴油、乙醇和主营烟花炮竹等易燃易爆物品,或上述经营内容未与烟草制品经营场所实行物理性隔离的。

(二)经营场所同时经营、存放化学物品、化肥、农药、油漆、水泥、石灰等含有毒、有害挥发物质,或者有毒、有害挥发物质有可能会污染到烟草制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伤害的。

(三)城区城市建成区的中小学校周围,及距其门口(包括大门、小门、侧门、后门等)门沿30米距离内的;圩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街道的中小学校周围,及距其门口(包括大门、小门、侧门、后门等)门沿30米距离内的;农村行政村的中小学校周围,及距其门口(包括大门、小门、侧门、后门等)门沿20米距离内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宜经营卷烟的经营场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划所称零售点的距离是指两零售点经营场所正门墙沿之间,在遵守交通管理规定情况下,可正常通行的最短距离。

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或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在街道或道路中间,所设置的隔离带(栏)、绿化带或划定的交通黄实线视为障碍物(中小学校门口除外)。位于该街道或道路另一侧的零售点不作为申办点的参照点。

可正常通行道路上临时放置的建筑材料、物品和擅自设立、建造的建筑、物体不视为障碍物。

第十七条 本规划所称的“封闭式居民生活小区”,是指小区外围有固定围墙或隔离物等明确边界与小区外部相隔,有保安24小时值勤,在车辆进出的门口设有“一车一落”杆,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管理的居民生活小区。

第十八条 本规划所称综合型商品交易市场是指当地政府部门同意设立,经营不同种类商品的商品交易市场,包括农产品综合市场、工业品综合市场、生产资料综合市场和其他综合市场。

第十九条 本规划所称的“营业面积”,是指面向消费者或客户开放的经营场所实际使用面积,不包括办公用房和仓库及其他用途的面积。

第二十条 本规划中的所有附件按下列原则分别在北流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大厅烟草受理窗口和北流市烟草专卖局的办公场所、电子政务外网进行公布(附件一、附件二),每年公布一次。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所称的“以上”、“不超过”、“不少于”均包括本数,“以内”则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由北流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自2018年12月24日起施行,原《北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2016年12月29日在《玉林日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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