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有没有十三法官

如题所述

有的

先来说一个“一当十三”的法官的真实历史故事,这个故事发生在清代同治十三年(1873),故事的主人公名叫王家璧。
王家璧,湖南人,清同治末年任大理寺少卿(最高法院副院长)。他为人虽然有些木讷,而且不十分善于言辩,但是在依法办案上,却敢于坚持原则,不畏权贵,严格按照法律办案,即使有时居于极少数,也决不妥协,因此凡是他参与办理的案件,没有一件是冤假错案。
同治十三年(1873),乌鲁木齐提督(驻新疆清军司令员)成禄(满族人),诬陷普通良民为盗匪,大开杀戒,擅自下令屠杀无辜民众近千人,造成轰动全国的大血案。不久,成禄被人参劾,朝廷传旨锁拿押解入京,交军机处会同“三法司”即刑部(司法部)、都察院(最高检察院)、大理寺(最高法院)审讯(即民间所说的“三堂会审“)。因为成禄是满族人,同治皇帝有心要偏袒他,想把他从轻发落。消息传出以后,御史吴可读立即上疏严辞抗争,奏章中有“请斩成禄以谢乌鲁木齐之民,再斩臣之头以谢成禄”一语,以此表示请求斩杀成禄的决心,其措词之激烈,堪称掷地有声,铿锵作响。同治皇帝读了吴可读的奏章以后,顿时怒不可遏,立即下旨把吴可读逮捕交刑部治罪,并且御批“必杀此獠”(“獠”是骂人的话,意指吴可读是青面獠牙的兽类)。刑部尚书(司法部长)桑春荣明哲保身,立即遵旨判吴可读斩刑,但是在司法程序上还需要按照法律办理。清朝法律规定,凡是判死刑的案件,必须由“三法司”即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三大司法机关所有堂官(封建时代称中央机关正、副长官为“堂官”)画押(签字)通过后方可执行。而清代的中央机关的堂官,都是实行满汉平分制,所以“三法司”的堂官就有刑部满汉两位尚书(正部长)、满汉四位侍郎(副部长)、都察院就有满汉两位左都御史(正检察长)、满汉两位副左都御史(副检察长)、大理寺就有满汉两位正卿(正院长)、满汉两位少卿(副院长),总共有十四位堂官。而王家璧是大理寺汉族少卿,在“三法司”十四位堂官中排名最后,是最末一位堂官。御史吴可读因为上奏章竭力主张判屠杀民众的成禄死刑,惹怒了同治皇帝并被刑部判死刑后,“三法司”的前十三位堂官立即画押表示同意,只有最末一位堂官王家璧不肯画押,坚决反对判吴可读死刑。他在“三法司”堂官全体会议上说:“吴可读是言官,上疏言事是他的本职工作,即使说错了话,按照大清法律也不能判重罪,更加不能判死刑,因此刑部判吴可读斩刑是一个违法的判决,所以我坚决不能画押同意。”前十三位堂官级别都比王家璧高,他们一方面用“这是皇帝圣旨”对王家璧施压,说他不同意就是抗旨,属于犯上之罪,另一方面又以王家璧级别最低和属于极少数为由,连续十几天软硬兼施,逼王家璧就范。但是王家璧毫不畏惧,始终不肯屈服。他理直气壮地反驳那十三位堂官说:“法律规定必须三法司全体堂官画押同意后才能执行死刑,我这一票具有否决权。再说法律是朝廷制定的,就是皇上也应当严格遵守。”正是因为王家璧坚守法律不动摇,“三法司”前十三位堂官无可奈何,只得按照法律改判吴可读流放,同时判成禄斩刑。同治皇帝闻讯后,虽然很不高兴,但是因为王家璧是依法办案,也奈何他不得,王家璧照样当他的大理寺少卿。
这件事传出以后,朝野上下一致称赞王家璧是一个“一当十三”的正直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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