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申请补偿

我在广东省这边的一家建筑施工方上班,三年来一直没有签合同,只有最初过来的时候有一份入职登记表。1、表上注明了我的身份信息以及我要求的工资以及工作岗位,在要求一栏我填写了要求月薪5000,但是在项目负责人一栏回复意见是按4500元,入职后工资根据个人表现调整;公司经理意见是同意,并且在入职表左下则用红笔写上了按5000发放。2、(工资表)而实际发放工资的时候我拿到的也是5000,但是工资表上面的信息分别为:基本工资500、岗位工资500、社保750,、电话津贴300、施工津贴235、节假日加班2715,合计5000,实发5000,因为之前说的是税后,后面还有个人所得税45(此项没有计入实发工资中)。3、2015年1月初到现在只拿了三四个月工资,并且还有口头说的奖金,因为我看到之前同事的情况不敢相信老板承诺,现在想让老板签字确认奖金一事,老板不予正面答复,仍然只愿意口头回答。因此我想离职并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请问这样的情况下我能拿到经济补偿么?如果能得到补偿,补偿的额度是不是基本工资500*2=1000还是怎么样。麻烦告知一下,
1、根据您回答的第1条中的:我已经达到三年劳动时间,法律上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看到《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请问此项条款是在什么时候生效?或者此条款如何解释?
2、首先,我确认我没有被要求或者告知要签劳动合同,并且我2015年1月至今工资没有拿到,只有大约3个月工资的公司借款。因此公司存在《劳动法》中第三十八条中的第(二)条中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并且我现在还没有离职,如果离职我肯定会书面或者以电子文件或者短信的形式通知我现在的项目负责人。【现在项目负责人不在公司,由于项目接近尾声,也不存在有什么后勤(人事部)管理负责人在职。】
3、在我提问里面关于我的工资问题,我当时确定写好了月薪5000元,虽然实际发的工资也为5000,但是工资表中占大部分工资的是“节假日加班费”请问此处合理吗?月薪难道是包含加班费用的么?麻烦回答一下谢谢。

未订立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订立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最多11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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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2-20
  1,对于你所说的双倍工资问题,已经过了三年,超过未签订劳动合同一年的期限,法律上视为双方已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申请劳动仲裁,一般情况下,双倍工资也是很难得到支持的。
  2,至于经济补偿金,要根据你个人的情况进行综合的判定,要看你是因什么原因离职的,一般个人离职是分三种情况的,你可以参照看看用人单位需不需要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你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3、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二、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追问

1、根据您回答的第1条中的:我已经达到三年劳动时间,法律上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看到《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请问此项条款是在什么时候生效?或者此条款如何解释?

追答

  这个条款是2015年5月1日生效的,只有在一年之内没有签订合同才有双倍工资的。
  如果有需要可以加我QQ,详细为你解答,提供指导服务。

追问

我百度私信你了,麻烦你看一下。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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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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