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9-11
一、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特点及原因
  主要特点:
  一是个人与组织、群众与干部之间的矛盾。过去社会矛盾纠纷多为民间纠纷。即公民个人之间因婚姻、继承、赡养、邻里关系而引发的纠纷。而现在职工与企业之间、村民与村委会之间、经济合作组织之间乃至与基层政府之间的矛盾纠纷则比较突出。部分干部官僚主义严重,遇到矛盾躲避、推诿,不能正确对待问题和矛盾,而是干一天算一天,将矛盾留给下一届。久而久之,矛盾越积越多,越来越复杂。因此,不少单位、企业、村组织干群关系紧张,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二是纠纷与群众切身经济利益紧密相关,并大多数为涉法矛盾。分析近几年来矛盾纠纷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拆迁安置补偿、城市管理及拆违、居民住房及福利待遇、企事业单位改制及职工社会保障、大规模建设与开发、群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干部办事不公而不满等问题。

三是群体性纠纷突出。在出现的矛盾纠纷中,往往是群众利益一致,要求相似,容易形成群体性纠纷。如拆迁安置、征地补偿、企业改制、集资无法偿还等关系到一部分人的切身利益的事情。这些矛盾纠纷调解难度较大,多数形成集体上访。案件比较复杂,政策规定不明晰,问题棘手,对社会的稳定,危害也较大。
  四是群众非正常解决问题的增多,而依靠法律解决问题的偏少。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集体访。部分上访群众抱有“法不责众、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心理,认为上访的人越多,政府越重视,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动辄就组织集体上访,以此向政府施压,提出过高要求。这部分案件在企业职工求社保、农村土地征用、房产证办理等涉及面较广的信访问题上表现尤为突出。二是越级访。近年来,群众的法律知识和参与意识明显加强,对自己不满的事情到乡镇以上部门反映,而不用村级解决,对村干部明显不信任,这就无形中加大了县、乡镇两级政府的工作量。从调查情况看,群众不愿依靠法律解决问题的原因是对某些官司没有把握,怕花钱,而直接向政府反映则不用花钱,成本低。另外,即使赢了官司,那些法律白条也是社会不安定的一个方面。三是择机上访。分析今年信访案件的发生,越是各级政事、要事较多的政治敏感期,越是信访案件的多发期。一些上访群众往往选择在上级重要会议和重大节庆期间上访,以此引起各级重视,向政府施压。
  五是对抗程度增加。上访当事人一次两次上访未达到自己的目的,情绪就越来越激烈,对抗的程度加剧。有的上访群众采取一些极端的方式来反映问题。比如,一些群众集体到县委、县政府上访,围堵党政机关,扰乱正常办公秩序。还有一些群众采取穿打横幅、静坐等极端方式,滋事丢丑,严重影响了我县形象。
  产生原因:
  1、客观方面的原因:有历史遗留问题引发的矛盾,主要表现在企业改制遗留问题、企业军转干部、对越参战退伍战士等方面。有发展过程中利益调整引发的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农村土地征用、城市拆迁、园区建设、项目推进带来的一些不稳定因素。有基层民主建设中的问题,集中表现在农村换届选举过程中,引发了一些矛盾和问题。
  2、主观方面的原因: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责任心不强。少数部门和单位对矛盾纠纷工作重视不够。有的认为发展是第一位,稳定是次要的;有的单位主要领导很少过问稳定工作,不了解情况,不研究办法,得过且过;还有的对本辖区、本单位的稳定工作情况不明,措施不力,一旦发生上访案件,缺乏有效的解决措施,导致群众集体访、越级访。二是工作不深入,作风漂浮。有的单位处理矛盾纠纷,抓不住要害,虽处理多次,但没有找准解决问题的关键点,导致群众反复上访;个别单位甚至要等群众越级访或重访10多次,才开始下决心解决,增加了解决问题的时间和成本。三是思路不活、办法不多。当前,上访群众反映的问题越来越复杂,有的部门和单位在解决问题时,习惯沿用老办法、老思路,而不能积极想办法,出思路,创造性开展工作,导致一些比较简单的问题,越来越复杂,加大了问题的处理难度。四是部分单位配合意识不强。主要表现在需要多个单位共同参与处理问题时,一些单位不是积极参与,主动配合,而是能推则推、能躲则躲,互相“踢皮球”,给案件化解造成很大的被动。
  二、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基本对策
  社会矛盾纠纷构成因素复杂,涉及领域广、突发性强、群体性高、极易激化,是构成危害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对于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加大法制教育,切实增强干部依法办事的观念。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中,调解纠纷是治标,预防纠纷才是治本。预防纠纷最好的办法就是加强公民法律知识的普及宣传,通过上法制课,宣讲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办宣传栏等方式,大力开展普法依法治理活动,营造法治氛围。坚持定期上法制教育课,普及《宪法》、《民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针对具体情况,提前在公民中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咨询,帮助群众理解政策,加强与群众的沟通,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二)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领导。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是关键。县、乡镇两级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作为维护一方平安的第一责任人,要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落实领导干部公开接访、领导包案制度,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要亲自抓,亲自过问,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制,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直接与领导干部的政绩挂钩,以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保持社会稳定。
  (三)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把各项工作纳入依法运行的轨道。现在我国的立法工作已经取得很大成绩,对社会生活各方面的依法管理已具备了基本的前提条件。为了形成规范有序的社会秩序,一方面,要坚持依法行政,把对社会生活的管理纳入依法进行的轨道,既要加强管理、严格执法,又要防止和减少公务人员违法或不当行政造成对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另一方面,各行业、各单位也要依据各项法律和法规依法管理,使管理者和被管理者都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自觉履行。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即问题发生在哪,就由哪处理,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处结这些纠纷与个人政绩挂钩。建立离任和调离查纠制度,对在任期间的矛盾隐患离任或调离时必须处结。否则要追究当事人的政治责任。
  (四)建立反应快捷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队伍。从三个方面建设:一是坚持把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和增强基层调委会的整体功能放在重要位置上,不断加强组织网络建设。二是大力加强对从事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他们对各类社会矛盾和纠纷的调处能力。定期调整调解队伍,把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热爱调解工作的同志充实到调委会来。三是要继续完善形之有效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制度,定期开展各类纠纷排查活动,层层梳理辖区内的纠纷苗头和隐患,将问题发现在萌芽,解决在基层。掌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人员发生矛盾纠纷的特点和规律,制定工作预案,把疏导和预防工作做在前头,做到心中有数,遇事不乱,防患于未然。
  (五)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效率。由于当前引发各类矛盾纠纷的原因很多,涉及到政治、经济、法律、行政管理等诸多方面。因此,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协调联动机制,积极搭建跨区协作平台。一是依托县社会矛盾排查调处办公室,对重点矛盾纠纷,确定案件的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协调各单位上下配合、左右联动,共同做好调处工作;二是发挥乡镇、单位调解中心和调委会的作用,及时化解各类纠纷。乡镇、单位调委会要定期对复杂疑难的民事纠纷进行专项治理,调处各类民间纠纷及各种热点难点问题。调解不成的,可引导上法律程序,杜绝越级上访的发生。
  (六)建立动态管理档案,实行案件督办销号制度。对每一起有影响的矛盾纠纷,要提前预见、超前介入,建立专门档案,并由专人办理、逐一化解,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馈情况,跟踪回访当事人,从而形成一体化的矛盾排查新机制。
  三、预防和调处社会矛盾纠纷,要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
  新形势下的社会矛盾纠纷日益错综复杂,加大了调处难度。因此,在做调处工作时,要注意处理好四个关系:
  一是干部依法管理与群众依法办事的关系。运用法律手段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并不意味着是用法律来对付群众、整治“刁民”的。它一方面要求社会的管理者,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通过深入普法、严格执法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另一方面要求管理者在行使权力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做到依法管理。在两者的辩证统一中,后一方面始终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当前各种社会矛盾纠纷频发,其重要原因之一是确实有一些干部不依法办事,办事不公,甚至欺压群众,腐败堕落等引起群众不满。因此各级干部要带头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
  二是规范、制约与引导、保护的关系。在对社会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处理中,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追究和对合法权益的保护两者也是辩证统一的。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申诉、控告、检举以及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和自由,同时又要求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我们反对的是不按法定程序的上访行为,而对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则应注意保护,对他们的正当要求应及时解决和处理,即使群众坚持要求上访,也不应强行禁止,而要引导他们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在当前矛盾纠纷较多,上下沟通渠道还不是很通畅的情况下,要注意保护公民的上述权利并正确加以引导。
  三是法律手段与经济、行政、舆论宣传等其他手段的关系。法律是现代法治国家管理社会的最普遍、最有效的手段。但是,由于社会矛盾纠纷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我国的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健全的情况下,现有的社会矛盾纠纷还不可能全部运用法律手段来调处。因此运用多种手段调处和解决当前的社会矛盾纠纷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社会管理是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单靠某一种手段是不行的,各种手段都有其优势,不能相互代替;另一方面,在法治不断加强的现代社会中,任何一种社会关系的调处手段都会涉及到相关的法律问题,都与法律手段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共同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
  四是社会矛盾纠纷的预防和调处与其它工作的关系。要把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列入党委、政府议事日程,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性,防止多种矛盾纠纷的汇合,使局部性问题演变成全局性问题。在研究工作时,有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内容;布置工作时,有任务;检查工作时,有项目;总结评比时,有奖惩。对因工作失职,调处不力,使小矛盾酿成大事端的,要追究责任。对社会矛盾纠纷较多,又不能有效调解的单位,要实行一票否决。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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