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如何办狗证?

我在北京六年了,上完大学就直接留下来工作了,现在还没有北京户口。前两天领养了一只小狗,刚两个多月大,昨天到宠物医院做了体检,没有疾病,再大一些就该打狂犬疫苗了,我想知道外地人在北京给狗办狗证的手续和流程,以及相关的费用,谢谢!

一、办理的狗证方法:

1、先到属地派出所领取一张“养犬义务保证书”。

2、认真填写完毕后,找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盖章同意。

3、携带好上面说的那几样证明们、钱和自家狗,以及新出炉的有新鲜盖章的保证书,到派出所领取“养犬登记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然后缴纳费用。

4、静静地等待几天时间的审核。

5、通知去取狗证和狗牌,记得核对信息。

6、如果未免疫带着办理好的狗证、登记发票和自家狗去家附近的免疫点,免费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

二、相关费用:

1、狗证之后要每年年检一次,狗主人在年检时应当出示有效的养犬登记证和动物健康免疫证。以及,缴纳管理服务费,一般五环内,以后每年度是500元。

2、五环外的收费标准要复杂一些,是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扩展资料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三)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乘坐电梯的具体时间。

(四)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为犬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六)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七)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八)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九)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

(十)严格履行养犬义务保证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扩展资料:人民网—《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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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8-12

办狗证流程:

1、先到属地派出所领取一张“养犬义务保证书”。

2、认真填写完毕后,找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盖章同意。

3、携带好上面说的那几样证明们、钱和自家狗,以及新出炉的有新鲜盖章的保证书,到派出所领取“养犬登记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然后缴纳费用。

4、静静地等待几天时间的审核……

5、通知去取狗证和狗牌,记得核对信息。

6、如果未免疫带着办理好的狗证、登记发票和自家狗去家附近的免疫点,免费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

扩展资料: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市和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畜牧兽医、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全面负责养犬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有关行政部 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一)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负责犬类的免疫、检疫和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负责对街面流动无照售犬行为和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  处;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八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院和学校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禁止养犬。天安门广场以及东、西长  安街和其他主要道路禁止遛犬。主要道路名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向社会公布。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议经讨论决定,可以在本居住地区内划定禁止遛犬的区域。          

第九条: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制度。未经登记和年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养犬。                   

第十条: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禁养犬的具体品种和体      高、体长标准,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向社会公布。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存放单位等因特殊工作需要养犬的,必须到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 

第十一条: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四)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第十二条:个人在养犬前,应当征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并与其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养犬人应当自取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之日起30日内,持证明到住所地的区、县公安机关进行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养犬人取得养犬登记证后,领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健康免疫证。养犬登记证年检时间、地点及要求由公安机关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养犬应当缴纳管理服务费。重点管理区内每只犬第一年为1000元,以后每年度为500元。一般管理区内的收费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养犬人住所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新住所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养犬人将在一般管理区登记的犬,转移到重点管理区饲养的,应当符合重点管理区的养犬条件,并自转移之日起30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饲养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补缴管理服务费差额。养犬人将犬转让给他人的,受让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 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养犬人丢失养犬登记证的,应当自丢失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六条:犬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再养犬。养犬人因故确需放弃所饲养犬的,应当将犬送交犬类留检所,并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三)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乘坐电梯的具体时间;

(四)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五)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

(六)携犬出户时,对犬在 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七)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八)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九)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

(十)严格履行养犬义务保证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第十九条: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送交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类留检所,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检疫;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依法采取扑灭措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发现狂犬病等疫病的单位、个人应当及时向区、县畜牧兽医、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并采取紧急灭犬等防治措施。公安机关协助做好工作。                            

第二十条:从事犬类养殖、销售,举办犬展览,开办动物诊疗机构或者从事其他犬类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向公安机关备案。从事动物诊疗的人员应当具有兽医资格,并经过执业登记注册。禁养区、重点管理区内禁止从事犬类养殖、销售和举办犬展览。                                                                         

第二十一条;养殖、销售犬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养殖的犬应当进行犬类狂犬病的预防接种,经预防接种后,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动物健康免疫证;

(二)销售的犬有动物健康免疫证和检疫证明;

(三)不得将养殖的犬带出饲养场地。            

第二十二条:禁止冒用、涂改、伪造、买卖与养犬和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相关的证件证明。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或者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反映,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没有申请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二十五条:养犬人因违反本规定,被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的,在五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本居住地区的养犬登记、年检情况等事项向居民、村民公开。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在禁养区内养犬的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以及冒用、涂改和伪造养犬登记证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可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未经登记、年检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或者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逾期不办理养犬变更登记的或者丢失养犬登记证逾期不补办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对个人处5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

(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在禁遛区遛犬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携犬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小出租汽车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乘坐电梯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携犬出户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将养殖的犬带出饲养场地的。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六项,携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粪便不立即清除,破坏市容环境卫  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二十三条,违法从事犬类经  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畜牧兽医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对街面流动无照售犬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实行执法责任制,依照法定程序积极履行管理职责,文明执法。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养犬人不予办理养犬登记、年检或者故意拖延的;

(二)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接到的举报,不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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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08-23

1. 养犬人应当自取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之日起30日内,持证明到住所地的区、县公安机关进行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

2. 养犬人取得养犬登记证后,携犬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批准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进行健康检查,免费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

3. 养犬登记证每年年检一次,养犬人在年检时应当出示有效的养犬登记证和动物健康免疫证。养犬登记证年检时间、地点及要求由公安机关予以公告。

扩展资料:

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禁养犬的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向社会公布。

通常情况下犬的肩高不能超过35厘米,不过也有例外(尽管肩高达50厘米甚至更多,像秋田犬,比格犬,马尔济斯犬,贵宾犬,可卡犬,比熊犬,斗牛犬,雪纳瑞犬以及各种猎犬等)。

派出所不愿看到的是大坂町,杜宾犬,大丹犬,金毛猎犬,爱尔兰猎犬,圣伯那犬,藏獒,巨型贵宾,拉布拉多,德国牧羊犬等大型犬,这些类别的犬都不允许在五环内的城八区内登记注册。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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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30

一、办理的狗证方法:

    先到属地派出所领取一张“养犬义务保证书”。

2. 认真填写完毕后,找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盖章同意。

3. 携带好上面说的那几样证明们、钱和自家狗,以及新出炉的有新鲜盖章的保证书,到派出所领取“养犬登记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然后缴纳费用。

4. 静静地等待几天时间的审核。

5. 通知去取狗证和狗牌,记得核对信息。

6. 如果未免疫带着办理好的狗证、登记发票和自家狗去家附近的免疫点,免费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

二、相关费用:

1.狗证之后要每年年检一次,狗主人在年检时应当出示有效的养犬登记证和动物健康免疫证。以及,缴纳管理服务费,一般五环内,以后每年度是500元。

2.五环外的收费标准嘛,要复杂一些,是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以记得提前问好,不过一般是每只狗以后每年度100元。

扩展资料:

相关法律规定: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四)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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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21

首先去派出所领取了保证书,回去让居委会签字同意。然后拿着狗狗的2寸照片2张(背景不要太乱,狗不要照的太小,照半身照就可以了),然后带着你的身份证复印件,抱着狗狗带着签好字的保证书,带着1000人民币就可以了,一般是1周可以办下来。会给你一个回执,回头人家如果有查证的,你就给他看回执就相当于狗证了。我现在溜狗都带着这个。

居民养犬,应当携带犬只到所在地的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养犬登记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明;

(二)依法设立的动物防疫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

(三)犬只照片两张。

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办事处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登记,发给养犬证和犬只标识;因特殊情况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拓展资料

(一)养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三)已按规定对犬只进行免疫;

(四)所养犬只符合本条例第九条有关犬只数量、品种、标准的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居民养犬,应当携带犬只到所在地的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养犬登记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明;

(二)依法设立的动物防疫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

(三)犬只照片两张。

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办事处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登记,发给养犬证和犬只标识;因特殊情况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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