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机关的职权

如题所述

1.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国家权力机关指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居于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组织体系的最高地位,它代表全国人民在全国范围内全面、独立地行使国家主权或统治权。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
- 最高立法权:修改宪法,制定与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基本法律。
- 最高任免权:选举、决定和任免最高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和有关组成人员。
- 最高决定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 最高监督权: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最高国家机关的工作。
3.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的职权包括:
-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 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 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 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 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 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 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 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 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 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 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 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 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 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 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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