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国家审计机关的设置

如题所述

简述国家审计机关的设置介绍如下:

国家审计机关是国家对财政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的机关。它依据宪法的有关规定成立,在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国家金融机构、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有国家资产的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经济活动及其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我国国家审计机关主要有以下两种:

1.中央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署是我国最高国家审计机关,它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和领导全国的审计工作。

2.地方国家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上一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审计机关职责:

1、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3、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4、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5、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6、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7、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8、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9、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10、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1、除《审计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12、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13、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14、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国家审计机关,是指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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