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什么可以作为购货单位的税款抵扣凭证

如题所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以及不动产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税额,一般计税方式下,是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是需要同时满足取得符合规定的扣税凭证,用于能够产生销项税额的项目以及扣税凭证经过用途确认。那么纳税人取得的哪些凭证可以抵扣增值税呢?

      1、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外)
      纳税人购进应税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以及不动产取得的销售方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准用发票(或销售方通过税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纳税人购进车辆取得的销售方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纳税人从境外进口货物,涉及缴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若相关货物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需要缴纳消费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还涉及缴纳车辆购置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由海关代征,海关开具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纳税人取得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以按照上面注明的税额抵扣增值税。

      4、完税凭证
      纳税人自境外单位或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位于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增值税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准予抵扣。
      境外单位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一般境内代理人或境内购买方为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增值税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需要注意,实务中,完税凭证不能单独作为扣税凭证,要想抵扣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还需要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首先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有效凭证,但是纳税人取得的普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有一些区别,区别主要在于进项税额。一般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做用途确认,按照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增值税,而从小规模纳税人采购农产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扣除率(9%或10%)

      6、农产品销售发票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销售方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发票上的买价乘以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
      7、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进项税额均需计算抵扣,两者的区别为开具方不同,销售发票开具方为销售农产品的单位或个人(税局代开),收购发票为购买农产品的企业自行开具。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9%或10%)
      农产品的扣除率为9%,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生产13%税率的货物,可以在领用生产环节加计扣除1%,需要注意实务中,10%的扣除率是一个合计扣除率,实际扣除时,是分开计算扣除,购进环节可以抵扣9%,领用生产环节再加计1%。
      8、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按照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增值税。收费公路经营者享受免税政策,则发票上的税额为零,则取得的发票也不存在抵扣增值税的问题。
      9、桥、闸通行费发票
      桥、闸通行费发票也是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桥、闸通行费发票进项税额是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金额÷(1+5%)×5%
      10、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取得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增值税即可,提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单位享受免税政策,则发票上税率栏为免税,购买方企业也不存在抵税(增值税环环交,环环抵)。
      11、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可以作为有效抵扣凭证,进项税额需要计算,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这里的票价和燃油附加费均为含税金额。实务操作中,需要注意,本单位员工因公出差期间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才可以凭借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计算抵扣增值税,本单位报销外单位人员的差旅费,不得凭此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2、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
      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13、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与以上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及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一致,均需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若提供公路、水路的纳税人企业享受免税政策,即上一环节销售方没有缴纳增值税,则本环节也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这一点与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有一定的区别,销售免税农产品,上一环节免税没有缴纳增值税,但下一环节可以凭借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买价和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而这部分税额实际由国家承担了。
      以上13种凭证,均属于可以抵扣增值税的有效凭证,但这只是满足形式上的条件,要想实际抵扣增值税,还需要满足实质的要件,必须用于可以抵扣增值税的情形,比如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同时,取得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需要在综合服务平台做用途确认(以前叫认证),用途确认之后,账务上才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做用途确认,不会自动去抵扣增值税,取得合法凭证,尚未用途确认的,先计入“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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