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通行原则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优先通行权是指法律授予某些道路使用人以优先通行的权利,而限制他方同时使用道路或者要求他方承担避让的义务。 优先通行权是赋予优先权人具有优先于他人通行的权利,而不是在通行方法上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义务,如果他忽视了自己应尽的注意义务,其仍然要承担责任。 在适用优先通行权规则过程中,对当事人责任的分担主要是根据对受害方忽视优先权的过失行为和加害方对义务的忽视程度相比较而确定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五十三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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