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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郡县制 律令 三司使 四级三审制 廷议 总理衙门 三省六部
三衙 四善二十七罪 廷推

1,汉代监察体制的主要特点,2,北宋统一的基本方针,3,大蒙古国的兴起的特点, 4,西汉御史大夫和丞相的关系,5,皇权不下县,6,自秦汉至明清君主专制的程度。

简答题:1,明清督抚制度缘起及其发展,
2,蒙古大汉地位独尊的原因所在
3,九品中正制选拔人才的标准与后果
4,面临贵族威胁,魏晋南北朝时南朝最高统治者采取了哪些措施维护皇权,如何?评价这些措施。

论述题:隋唐选官制度的发展文化
宋代“祖宗之法”及影响
魏晋南北朝的局面,最终以北朝统中华而结束及原因何在。
如何理解元代行省权重这一现象。

  郡县制:郡,是中央政府以下最高一级地方行政机构。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国土空前广袤,分天下为三十六郡。后来,随着边境的开发和郡治调整,增至四十余郡。郡守是郡的最高行政长官,对上承受中央命令,对下督责所属各县。
  县,是郡的下级行政机构。县的长官称县令或县长,由朝廷任命,主要任务是治理民众,管理政财、司法、狱讼和兵役。郡守通过每年的考核和平时的检查,对县令、县长的工作进行考察。

  律令:律、「令」,基本上可说是现行的刑法。律是就单行法规的「令」加以整理而成的。至于「令」,则将单行法规的诏令,按其重要程度先后,编成「令甲」、「令乙」、「令丙」等类;相当于诏敕集,而简称为「令」。所以就成文法而言,「令」可视为律的追加法,或谓副法,违「令」与违律一样须受处罚。因此,战国、秦及两汉时代可视为律、「令」不分时期。

  三司使:官名。唐代中期以后,设户部、度支、盐铁等使,分管租赋、财政收支及盐铁专卖,合称三司。公元926年唐明宗委宰相统领三司。930年正式设三司使。北宋沿袭。1082年职掌归入户部尚书。 三司 : 各代所指不同。①东汉称太尉、司徒、司空为三司。 ②唐代称御史大夫、中书、门下为三司。 ③唐代后期至宋代称盐铁、户部、度支为三司,统管国家财政,后废。 ④金代称劝农、盐铁、度支户部三科为三司,后废。 ⑤明代以各省的都指挥使司、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合称三司。 ⑥清末以各省的布政使司或民政使司、按察使司或提法使司、提学使司合称三司。

  四级三审制:至汉代,分为县、郡、廷尉、皇帝四个审级,实行四级四审制,从理论上讲,可以一直上诉至皇帝。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大体上是县、郡、州、廷尉(或大理)、皇帝五级五审制。隋唐时期大体实行四级四审制。宋明时期则是五级五审制。清朝前期实行六级六审制。

  廷议:“廷议”即廷臣会议,是明代朝廷的议事制度。明代廷议之事均为“事关大利害”的政事,须下廷臣集议。廷议的具体方式多为按部门以商讨问题的形式进行。明制,廷议的结果须上奏皇帝,廷议意见不一致时,应摘要奏闻皇帝作裁决。有明一代,廷议所涉及的内容主要是位号、祭祀、官制、人事、财政、军事等方面。参加廷议的人数因所议内容而异,少则三十余人,多则百余人。

  总理衙门 :总理衙门主管外交、通商及其他洋务事宜。它下设英国、法国、俄国、美国、海防五股,同文馆和海关总税务司署是其附属机构。它的设立加强了清朝同外国的联系,但更有利于列强控制清朝的内政外交,是清朝中央机构开始半殖民地化的标志。

  三省六部:三省: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 六部: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
  三省六部制是西汉以后长期发展形成,至隋朝正式确立,唐朝进一步完善。
  唐朝的三省为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中书省负责定旨出命,长官中书令二人,门下省掌封驳审议,长官侍中二人,中书、门下通过的诏敕,经皇帝裁定交尚书省贯彻。尚书省职责为执行,长官尚书令一人,副长官左、右仆射各一人。
  尚书省下辖吏、户、礼、兵、刑、工六部,长官尚书,六部分理各种征政事务,每部又领四司,计24司。
  三省长官共议国政,执宰相之职,他们议政的场所叫政事堂。尚书令位高权大,自隋以来,基本不设(炀帝曾封杨素为尚书令),加之唐太宗曾任此职,故此后,唐朝不再授人以尚书令之职。左、右仆射代领尚书省事,亦职为宰相。

  三衙:宋代掌管禁军的机构。有殿前司、侍卫东军马军司、侍卫亲军步军司,合称三衙。唐后期,习惯称藩镇的亲兵为牙(衙)兵,五代至宋的皇帝多半是由藩镇而夺得帝位,故相沿称为三衙。三衙的长官分别称为殿帅,马帅,步帅,合称三帅。

  廷推:明任官方式。高级官员经大臣推荐皇帝任用,称廷推。内阁大学士、吏部尚书廷推或皇帝特旨任命,侍郎以下及祭酒,吏部尚书会同三品以上官廷推,外官则总督、巡抚廷推。清康熙年间废。

  1.汉代的检察制度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它实行了自上而下垂直监察。地方监察官直接由中央监察机构统领,由中央任免,作为“天子耳目”的监督郡守,有效地防止了地方割据势力的进一步发展与扩大,起到了加强中央集权的作用。

  第二,汉代的监察制度由于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监察,使得监督权与行政权实现了逐步的相分离,这可以说是历史的一大进步。正因为这样,地方官与刺史相互勾结的情况很少出现,达到了很好的监督效果,中央也减少了郡守与刺史相互勾结来对抗中央的危机。因此汉朝在中央与地方的较量中,中央处于相对的优势这与刺史一职的设计有着很大的关系

  2.“先易后难”“先南后北”的战略方针

  4. 刘邦在秦的废墟上建立起西汉王朝后,首要的任务就是恢复官僚制度,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他在中央继续实行以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为核心的三公(三者合称“三公”)官僚体制。其中御史大夫为副丞相,并兼负监察全责,是监察机构御史府的最高长官。同时沿用秦制,丞相职位出现空缺时,可由御史大夫递补。有人作过统计,西汉43位丞相中,由御史大夫递补的就有25位。御史大夫的地位很高,尤其是他们中的德才超群者。

  5.历朝历代的农村因为他停不了剩余,每个农民就维持一点经济,所以历来中国稳态结构之所以能稳得住,在于政权用了一个最小成本的管制方式,就叫皇权不下县,政权只设到县一级。“皇权不下县,县下是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出于伦理”

  6. 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标志着封建社会的发展阶段,即封建地主制社会的开始。秦始皇以原有的制度为基础,建立起了以地主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这一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

  (1)皇帝制。确定最高统治者的名号为皇帝,嬴政自称始皇帝,总揽国家大权。

  (2)三公九卿制。中央设丞相、御史大夫和太尉,称为“三公”,分别帮助皇帝处理全国政事、监察百官和管理军事。“三公”之下还设有“九卿”,分别掌管各部门的政务。

  (3)郡县制。郡设守、尉、监御史,郡下设县,县以下是乡、里,基层治安机构叫“亭”。郡县主要官员均由皇帝任免,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皇帝的命令。

  (二)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发展

  汉高祖刘邦建汉之初,中央机构继承秦制,皇帝之下设三公九卿。在地方上则实行“郡国并行制”,即一方面设郡,另一方面分封同姓子弟为五,建立诸侯国。诸侯国后来逐渐成为割据五方的地方势力。文帝、景帝时,为消除地方势力对中央的威胁,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文帝采纳贾谊“众建诸侯而少其力”的建议,把齐国分成六个小王国,把淮南国分为三个小王国,以削弱其力量;景帝采纳晁错“削藩”的建议,削减了几个诸侯王的封区,导致了以吴王刘濞为首的“七国之乱”。“七国之乱”平定后,景帝下令取消了诸侯王的治民权,又减缩诸侯王的统治机构,降低王国官职的等级,使之成为中央直接管理的一级地方行政单位,基本上解决了刘邦实行诸侯王制度的弊病,进一步加强了中央集权。

  汉武帝时,又采取了一系列加强中央集权的措施,主要有:

  (1)改革中枢体制。A.建立中朝。为削减丞相权力,由皇帝身边的较低级的亲信官吏和侍从人员组成“中朝”,形成一个宫内决策机构,也称为“内朝”。依靠内朝,削弱相权。B.设置刺史与司隶校尉。为了加强对地方的控制,汉武帝把全国划为13个州,各州设刺史一人,定期巡视所部郡国,监察各郡官吏和地方豪强的行为,保证中央政令的贯彻。在首都所在地设司隶校尉,纠察京师百官。C.《推恩令》与《附益法》。将诸侯国越分越小,不许诸侯王招结宾客,削减诸侯国的力量。D.加强法制。增补《汉律》,重用“酷吏”。

  汉武帝刘彻(前156年-前87年)

  (2)建立侍从军和禁卫军。西汉前期实行征兵制,中央没有长期驻守的军队。汉开帝着手组建职业兵为侍从军和禁卫军。侍从军主要有三支,就是期门、羽林和羽林孤儿。禁卫军共有八支,每支有士卒约七百人,由八个校尉率领,因称“八校尉”。

  (3)改革财政。汉武帝对财政进行大规模的改革,以增加财政收入。改革有四个方面的措施:A.改革币制。禁止私人铸钱,由国家统一铸造五铢钱。B.盐铁专卖。收盐、铁、酒归官营。C.均输、平准。均输法就是国家在各地统一征购、运输贷物,以谋取利益的政策。平准法就是由国家平抑物价的政策。D.算缗、告缗。算缗就是征收财产税。还下令“告缗”,鼓励告发隐瞒财产不报者。

  (4)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的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加强思想统治。还在长安兴办太学,培养人才,以选拔官吏。

  这样,西汉的中央集权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加强,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和巩固。

  刘秀建立东汉后,以“中兴”汉家相标榜,恢复和发展了西汉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刘秀加强中央集权是西汉武加强中央集权的继续和发展。

  (1)退功臣,进文吏。刘秀给跟随他打天下的功臣以尊崇的地位,却解除了他们的实权。选用熟悉典章制度、懂得治理国家的人为官吏。

  (2)虽置三公,事归台阁。削弱司徒、司空、太尉三公的权力,加强尚书台的权力。

  (3)加强监察制度。恢复和加强御史台、司隶校尉、州刺史三套监察机构。

  (4)集军权于中央。削弱地方军权,加强中央的军权。中央的军队有四支,在首都有两支,就是南军和北军;在地方上有两支,即黎阳营和雍营。

  汉光武帝刘秀(前6年-57年)

  由于士族门阀势力的膨胀,出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分裂局面。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是中央集权制的失败。但在各割据区内,统治者也都实行了加强中央集权的措施。

  (三)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完善

  隋的统一,是我国历史上的第二次大统一。隋文帝即位后着手改革,维新朝政。

  (1)三省六部制。在中央机构方面,建立了三省六部制。三省,就是内史省、门下省和尚书省,分别负责草拟政令、审核政令和执行政令;六部是吏部、民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分别管理官吏考核任免、户籍财政、礼仪科举、军政、刑法、工程营造等事务。六部长官都叫尚书,归尚书省管辖。

  (2)州县制。地方的行政机构,改州、郡、县三级为州县两级。还加强对地方官的考核,规定九品以上的地方官由中央任免。

  (3)改革府兵制。将军户编为民户,户籍改属州县管理,和一般民户一样按均田令分得土地,从事生产。从此,府兵制与均田制结合起来,由原来的兵民分离制度成为兵农全一,寓兵于农的制度。

  (4)创立了科举制。隋文帝废除魏晋以来的九品中正制,地方州、县学每年推选优秀生到朝廷进行考试,根据成绩录用。隋炀帝时,设立进士科,标志着科举制度的产生。科举即分科取士,用分科考试的办法选拔官吏。影响:防止豪强地主把持政治大权,为庶族地主参政开辟了途径,扩大了地主阶级政权的政治基础。

  (5)编制《开皇律》。

  唐朝沿用隋制而有所改进,使得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进一步完善。

  (1)中央与地方官制。在中央,主要机构为三省、六部、一台、五监、九寺。地方上仍实行州县两级制。唐太宗时,为加强对地方的控制,把全国分为十个监察区,称为道,唐玄宗时分为十五个道 。

  (2)府兵制。唐朝的府兵制是寓兵于农、兵农合一的制度。府兵的基本单位叫折冲府(又称军府),军府分别隶属于十二卫和六率。十二卫直接听命于皇帝,六率隶属于太子。军府所领的府兵叫卫士。卫士平时从事农业生产,农闲时操练,不纳租调,不服徭役,但要轮流到京城宿卫,或到边境戍守。遇到战争要自备衣粮器械,应召出征。领兵将领都是临时委派,战争结束,“兵散于府,将归于朝”。作用:有利于防止将帅专兵跋扈,40%的折冲府集中在关中一带,使朝廷拥有雄厚的军事力量,巩固了国家的统一。

  唐太宗李世民(599年-649年)

  (3)科举制。创始于隋的科举制,至唐朝进一步发展完善,成为选拔官吏的主要方法。唐朝的科举分常举和制举。常举每年举行考试,科目主要是明经、进士、明法、明书等。常举的应考者有两个来源,一为生徒,即由各级和类学校保送者;二为乡贡,即经过州县考试选拔的自学者。应考者主要集中在明经和进士两科。明经科主要考试儒家经义,比较容易;进士科主要考诗赋和政论,难度很大,而且又是做高官的主要途径,因之最受重视。常举初由吏部主持,后改为礼部主持,常举考中以后,只是取得了做官的资格,必须再经吏部考试(释褐试)合格,方能授官。制举是为了搜罗非常人才而临时设置的考试,不常举行。所设科目有贤良方正直言极谏、才识兼茂明于体用等一百多种。一般士人和官吏都可应考,录取者优予官职或提升。科举制有利于庶族地主参政,进一步扩大了封建统治的阶级基础。

  (4)法律。唐代法律形式有律、令、格、式四种。《唐律疏义》是我国现存最早的一部完整的封建法典。

  四)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强化

  北宋的统一

  (1)政治制度:在中央,由宰相掌管政事,正职叫“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简称“同平章事”),副职叫“参加政事”。另设枢密院掌管军事,设三司掌管财政,这样相权缩小了,标志皇权进一步提高。 在地方,推行用文官代替武将担任地方行政长官的制度;县官原由地方任命,改由朝廷委派;州官之下,另设通判,名为副职,实为互相牵制。

  (2)军事制度:用“杯酒释兵权”的办法,解除了禁军将领石守信等人的兵权。把地方精兵编入禁军,地方只留些战斗力低弱的厢军。禁军由中央直接控制,屯驻京师,轮流戍守边地。又创禁军“更戍法”,使兵将互不熟悉,将不专兵,便于朝廷控制。

  宋太祖赵匡胤(927年-976年)

  (3)财政与法律:北宋把地方的财政权划规朝廷设置的转运使管辖。在各路设提点刑狱掌司法,凡死刑必须报中央复审核准,司法权收归中央。

  元朝结束了五代以来的政权分立局面,实现了全国大统一。但元朝是少数民族入主中原,为维护其大一统局面,也采取了加强中央集权的措施。

  (1)中央制度。中央设中书省掌行政、枢密院掌兵权、御史台掌监察。中书省和枢密院的长官后来都由皇太子兼领。另外还设宣政院掌管佛教及吐蕃事务,设通政院掌管驿站,将作院掌管式匠等。

  (2)行省制度。元朝地方政府,主要设有行中书省,简称行省。今河北、山东、山西等地称为“腹里”,直属于中书省管。此外,则设有十个行省,即岭北、辽阳、河南、陕西、四川、甘肃、云南、江浙、江西、湖广。各行省的组织均仿中书省,设丞相(但例不常设)、平章政事、右丞、左丞、参知政事等,处理一省的政务,举凡民政、军政无不统领。

  元朝的行省制,从政治上巩固了国家的统一,使中央集权在行政体制上得到了保证,对后世影响很大。元朝以后,行省的名称一直沿用了下来。

  (五)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极端化

  朱元璋建立明朝后,进一步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使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获得高度发展。

  (1)行政方面,在中央,明太祖借口胡惟庸案,撤销中书省和丞相,把相权分给六部,还设殿阁大学士,备皇帝顾问。在地方,明太祖为加强对地方控制,废行省,设三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分管地方行政、司法、和军政。三司长官互不统属,直接对皇帝负责。影响:丞相的废除意味着皇权的进一步加强。从体制上保证了君主的绝对权威;明成祖时,形成内阁制度,中央和地方的政权完全由皇帝控制。

  (2)军事方面,在中央,明太祖设五军都督府,与兵部共管兵权,相互牵制。明太祖又创立了卫所制度,各卫、所分属于各省的都指挥使,统由中央五军都督府管辖。影响:使兵部、都督府和卫所总兵将官都不能专军权,军权集中在皇帝手里。

  朱元璋(公元1328--1398年)

  (3)监察方面,明太祖改御史台为都察院,作为中央监察机关。都察院与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合称“三法司”。“三法司”不能决断的案件,由皇帝裁决。为了监视官吏和镇压人民反抗,明太祖设立锦衣卫,明成祖时设立“东厂”,明朝中期又设立“西厂”,锦衣卫、东厂、西厂都是特务机构,合称“厂卫”,明朝还有一种叫“廷杖”的刑罚,即皇帝在殿廷杖责官员。影响:使国家司法权集中在皇帝手里,厂卫机构的设立是明朝君主专制空前加强的表现。

  (4)学校和科举,明代学校用以培育人才,秒举用以登进人才。学校在中央称为国子监,又名国学、太学。在地方上的为府、州、县学。在科举考试方面,考试分为两级,低一级的是乡试,高一级的是会试和殿试。考试的内容是儒学的四书、五经,应考者不许发挥独立见解,文体为“八股文”。影响:八股取士束缚了知识分子的思想,加强了封建君主专制。

  (5)《大明律》和《大诰》。修订法律,严刑峻法。

  清朝沿袭明朝政治制度又有所改革,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进一步加强,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

  (1)中央制度。清初仍以内阁作为政府的中央机构,但权力愈来愈小。内阁之外又设有议政王大臣会议讨论军国大事。康熙时设南书房分内阁之权。雍正时推行奏折制度,内阁之权更为削弱。雍正七年成立军机处,此后,一切机密大政均归军机处办理,成为执政的最高权力机关。但军机处无定员,形式上始终处于临时机构的地位,军机大臣的职务也没的制度上的规定,只是奉旨办事,更有利于皇帝集权。中央机构有六部分管政事,刑部和都察院、大理寺全称“三法司”,审理重大案件。另设理藩院管理少数民族事务。设内务府管理皇家事务,以大臣统领,排除了宦官对皇权的干扰。

  清圣祖玄烨(1662-1722在位)

  (2)地方制度。在地方上分省、道、府、县四级。省的最高官员为总督和巡抚,合称督抚大致两三省设一总督,每省设一巡抚。督抚以下各省设承宣布政使管民政、财政,设提刑按察使管司法刑狱。省下为道,道下为府,府下为县。

  (3)边疆制度。在东北地区,盛京为陪都,设户、礼、兵、刑、工五部,另设奉天府,掌盛京地方之事。在盛京、吉林、黑龙江各设将军一人掌军政。在外蒙古地区,实行扎萨克制,即盟旗制度。在青海、新疆、西藏,设办事大臣。

  (4)兵制。清朝的军队主要有八旗兵和绿营兵。八旗兵是清入关前原有的部队,定都北京兵,把八旗兵分成京营和驻防两大部分,各有十余万人。京营保护皇帝和拱卫京师,驻防坐镇地方。绿营兵是清兵入关后改编和新招的汉人部队。配合八旗兵驻扎北京和各省,约有六十万人。二者交叉分布,在全国构成军事控制网,既便于防御和镇压人民的反抗,又便于八旗兵监督和控制绿营兵。

  (5)思想统治。清朝统治者大兴文字狱,推行文化专制主义,加强思想统治。

  简答题
  1.督抚建制缘起明代的监军制度。由於地方上三权分立,遇到民变、灾荒等需要统一协调行动的特殊情况,互相推诿,则就等於无人负责,督师、经畧、总督、巡抚便是这一背景下的产物,它打破地方限制,实现了“全国一盘棋”的有利局面。清兵入关以后,继承了明朝的督抚制度,一般总督管辖两省或数省,而巡抚仅仅只治理单独的一省,他们“上马管军,下马官民”,号称“封疆大吏”。将军则类似於明朝的都司,边疆和内地都有设置,但内地的将军乏有实权,无关紧要。然而边疆的将军却权势极大,不但负责守土,而且有治民理事的职权。

  3.九品中正制

  魏晋南北朝时期一种重要的官吏选拔制度。又名九品官人法。魏文帝曹丕篡汉前夕即延康元年(220)由魏吏部尚书陈群制定。此制至西晋渐趋完备,南北朝时又有所变化。以魏晋之制为例,其主要内容为:

  ① 先在各郡设置中正,稍后又在各州设置大中正。州郡中正只能由本地人充当,且多由现任中央官员兼任。任中正者本身一般是九品中的二品即上品。郡中正初由各郡长官推选,晋时改由州中正荐举,中正的任命权掌握在司徒府。州郡中正都设有属员,称为“访问”。一般人物可由属员评议,重要人物则由中正亲自评议。

  ② 中正的职权主要是评议人物,其标准有三:家世、道德、才能。家世又称“簿阀”、“簿世”,指被评者的族望和父祖官爵。中正对人物的道德、才能只作概括性的评语,称为“状”。如曹魏时中正王嘉“状”吉茂为“德优能少”。西晋时,中正王济“状”孙楚为“天材英博,亮拔不群”。中正根据家世、才德的评论,对人物作出高下的品定,称为“品”。品共分为九等,即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但类别却只有二,即上品和下品。一品无人能得,形同虚设,故二品实为最高品。三品西晋初尚可算高品(上品),以后降为卑品(下品)。

  ③中正评议结果上交司徒府复核批准,然后送吏部作为选官的根据。中正评定的品第又称“乡品”,和被评者的仕途密切相关。任官者其官品必须与其乡品相适应,乡品高者做官的起点(又称“起家官”)往往为“清官”,升迁也较快,受人尊重;乡品卑者做官的起点往往为“浊官”,升迁也慢,受人轻视。

  ④中正评议人物照例三年调整一次,但中正对所评议人物也可随时予以升品或降品。一个人的乡品升降后,官品及居官之清浊也往往随之变动。由于中正品第皆用黄纸写定并藏于司徒府,称“黄籍”,故降品或复品都须去司徒府改正黄纸。为了提高中正的权威,政府还禁止被评者诉讼枉曲。但中正如定品违法,政府要追查其责任。

  九品中正制度是继承东汉官吏选拔制度又加以改革的结果。东汉选拔官吏,主要是依据儒家的道德行为标准,宗族乡党的评定成为政府选拔官吏(具体途径是察举、征辟)的主要甚至唯一的依据。汉末大乱造成人士流移,给乡闾评议带来困难,用人不可能一一核之乡闾。曹操当政的二十多年中,用人“决于胸臆”、“各引其类”的情况大量存在。然乡闾评议并未完全废弃,史称曹操平定荆州时,托当地大名士韩嵩“条品州人优劣,皆擢而用之”;又称替曹操主持选举的崔琰、毛■“总齐清议,十有余年”,所谓“总齐清议”就是掌握和平衡各地的清议。曹操对乡闾评议并未笼统否定,反对的只是汉末乡闾评议中产生的弊病。他纠正的办法一是提倡“唯才是举”,以反对虚伪道德和名实不符;二是压制朋党浮华和私人操纵选举,力图将选举之权控制在政府手中。如韩嵩之条品荆州人士,就不同于汉末名士私人操纵的乡闾评议,而与后来中正由政府任命并向政府负责的情况更为近似。九品中正制的许多特点在曹操当政时期已有萌芽,曹丕、陈群进一步加以制度化(见魏武帝曹操)。

  九品中正制创立之初,评议人物的标准是家世、道德、才能三者并重。梁朝史学家沈约甚至说它是“盖以论人才优劣,非谓世胄高卑”。但由于魏晋时充当中正者一般是二品,二品又有参预中正推举之权,而获得二品者几乎全部是门阀世族,故门阀世族就完全把持了官吏选拔之权。于是在中正品第过程中,才德标准逐渐被忽视,家世则越来越重要,甚至成为唯一的标准,到西晋时终于形成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的局面。九品中正制不仅成为维护和巩固门阀统治的重要工具,而且本身就是构成门阀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到南朝时期,在中正的评议中,甚至父祖官爵的高低也无关重要,所重视的只是魏晋间远祖的名位,而辨别血统和姓族只须查谱牒,中正的品第反成无足轻重的例行公事。在十六国和北朝时期,由于各政权具有少数民族统治的性质,九品中正制的作用不能与两晋南朝相提并论。后赵主石勒曾清定九品,石虎亦恢复雍秦二州望族免役特权,但似乎并未设中正之职。北魏初、中期,未行九品中正制。崔浩曾欲恢复分别族姓的做法,因而被杀。孝文帝改制,班定族姓,始立九品中正制。但自河阴之变后,此制亦流于形式。到了隋代,随着门阀制度的衰落,此制终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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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6-05
郡县制:郡,是中央政府以下最高一级地方行政机构。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国土空前广袤,分天下为三十六郡。后来,随着边境的开发和郡治调整,增至四十余郡。郡守是郡的最高行政长官,对上承受中央命令,对下督责所属各县。
县,是郡的下级行政机构。县的长官称县令或县长,由朝廷任命,主要任务是治理民众,管理政财、司法、狱讼和兵役。郡守通过每年的考核和平时的检查,对县令、县长的工作进行考察。
三司使:官名。唐代中期以后,设户部、度支、盐铁等使,分管租赋、财政收支及盐铁专卖,合称三司。公元926年唐明宗委宰相统领三司。930年正式设三司使。北宋沿袭。1082年职掌归入户部尚书。 三司 : 各代所指不同。①东汉称太尉、司徒、司空为三司。 ②唐代称御史大夫、中书、门下为三司。 ③唐代后期至宋代称盐铁、户部、度支为三司,统管国家财政,后废。 ④金代称劝农、盐铁、度支户部三科为三司,后废。 ⑤明代以各省的都指挥使司、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合称三司。 ⑥清末以各省的布政使司或民政使司、按察使司或提法使司、提学使司合称三司。
廷议:“廷议”即廷臣会议,是明代朝廷的议事制度。明代廷议之事均为“事关大利害”的政事,须下廷臣集议。廷议的具体方式多为按部门以商讨问题的形式进行。明制,廷议的结果须上奏皇帝,廷议意见不一致时,应摘要奏闻皇帝作裁决。有明一代,廷议所涉及的内容主要是位号、祭祀、官制、人事、财政、军事等方面。参加廷议的人数因所议内容而异,少则三十余人,多则百余人。
总理衙门 :总理衙门主管外交、通商及其他洋务事宜。它下设英国、法国、俄国、美国、海防五股,同文馆和海关总税务司署是其附属机构。它的设立加强了清朝同外国的联系,但更有利于列强控制清朝的内政外交,是清朝中央机构开始半殖民地化的标志。
三省六部:三省: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 六部: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
三省六部制是西汉以后长期发展形成,至隋朝正式确立,唐朝进一步完善。
唐朝的三省为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中书省负责定旨出命,长官中书令二人,门下省掌封驳审议,长官侍中二人,中书、门下通过的诏敕,经皇帝裁定交尚书省贯彻。尚书省职责为执行,长官尚书令一人,副长官左、右仆射各一人。
尚书省下辖吏、户、礼、兵、刑、工六部,长官尚书,六部分理各种征政事务,每部又领四司,计24司。
三省长官共议国政,执宰相之职,他们议政的场所叫政事堂。尚书令位高权大,自隋以来,基本不设(炀帝曾封杨素为尚书令),加之唐太宗曾任此职,故此后,唐朝不再授人以尚书令之职。左、右仆射代领尚书省事,亦职为宰相。
三衙:宋代掌管禁军的机构。有殿前司、侍卫东军马军司、侍卫亲军步军司,合称三衙。唐后期,习惯称藩镇的亲兵为牙(衙)兵,五代至宋的皇帝多半是由藩镇而夺得帝位,故相沿称为三衙。三衙的长官分别称为殿帅,马帅,步帅,合称三帅。
廷推:明任官方式。高级官员经大臣推荐皇帝任用,称廷推。内阁大学士、吏部尚书廷推或皇帝特旨任命,侍郎以下及祭酒,吏部尚书会同三品以上官廷推,外官则总督、巡抚廷推。清康熙年间废。
第2个回答  2009-06-07
兄弟,你是不是成都信工的啊··?
怎么你问的题和制度史的考试题一样的啊··?
谢谢了哈,我也免得去找了···
第3个回答  2009-06-05
大哥你分数太少了,题太多了。回答的没有动力啊直接。你那是整个一张试卷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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