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与小陈依法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2000元,转正后是2500元,另加业务提成.转正时,公司认为小陈表现优秀,调整其工资为3000元.
一年后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小陈除了经济补偿金外还主张公司支付基试用期工资差额400X3=1200元及业务提成500X3=1500元
小陈的要求是否合法?试用期没有提成是否合法?
试用期内工资标准:1.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的80%;2.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3.以上两项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平均工资标准。4.加班工资不得计入试用期工资,应另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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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6-08
不合法啊,试用期工资差额请问你是从哪里算出来的呢?是正式工资的80%是不是?如果是这样算的话试用期工资就是2400块了。但是公司当初给你签合同的时候是签订的2500正试工资,而不是3000块,而后面公司把他的正式工资转成3000也是因为他的表现好,所以这个不能再算成是签合同之前试用期工资为正式工资的80%也就是3000的80%,所以这个提出不合法。而提成是根据公司的规定提的,如果公司在试用期期间也有提成的话就必须付给你,如果公司没有这样的规定你就得不到这一项补偿。
第2个回答 2009-06-08
1.要求工资差额应该是合法的,但就有那个了,当初不加给你也就2500了,不要得了便宜还卖乖.
2.提成是应该有的,劳动合同法上也要求同工同酬的.不过现在的公司都是这样.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2.提成是应该有的,劳动合同法上也要求同工同酬的.不过现在的公司都是这样.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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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20-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