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职工报销医药费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请问一下这段叙述:
“如个别职工因患大病,单位从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一次性给予报销的医药费,可以视同职工一次性取得的困难补助,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于为单位所有职工普遍报销医药费,属于单位为个人支付人人有份的福利性支出,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应合并个人当月工薪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面说得是否正确,知道的最好能提供原文出处,如果认为不正确,请拿出政策依据来。

出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出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 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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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11-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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