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求解国际经济法案例

2003年11月,法国伊丽莎白有限责任公司(卖方)与中国ALT有限责任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1992年12月马赛港交货。
2003年11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2003年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票据后,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付。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0万美元支付给卖方。
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马赛港10天后,由于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船及货物全部沉入大海。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得知所购货物全部灭失的消息。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拟拒绝偿付议付行已议付的20万美元的货款,理由是其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现问:
1、 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 开证行能否由于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的义务?依据是什么?

2,1990年我山东一家进出口公司和某外国公司订立了进口尿素5000吨的合同,依合同规定我方开出以该外国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总金额为148万美元。双方约定如发生争议则提交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1990年10月货物装船后,该外国公司持提单在银行议付了货款。货到青岛后,我公司发现尿素有严重质量问题,立即请商检机构进行了检验,证实该批尿素是毫无实用价值的废品。我公司持商检证明要求银行追回已付款项,否则将拒绝向银行支付货款。
[问题]
(1)银行是否应追回已付货款,为什么?
(2)我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向银行付款?为什么?
(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否有权受理此案?依据是什么?
(4)我公司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1.根据CIF术语的解释,风险在马赛港货物越过船舷时转移给买方。
2.不可免除付款义务,因为是不可撤销信用证。货物已经上了保险了由保险公司赔。

1.银行没有义务追回货款,银行只是审单,单据合格便可。
2.我公司无权拒绝向银行付款,付款是与银行订立的合同,与此货物买卖合同无关。
3.有权,就是受理这些破事的地方。
4.下次用个远期信用证,现在好像也只能这样了。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关了解……

你可能感兴趣的内容

大家正在搜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非常风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