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章  取水许可监督管理

如题所述

重庆市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中,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取水许可的监督管理措施。首先,第十七条强调取水人必须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并确保取水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每年需准确填报取用水统计报表,以供管理部门进行监管。

第十八条阐述了取水计划的下达过程。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根据下一年度的取水调配计划和取水人的需求,兼顾各方利益,合理分配年度取水计划,并经审批后下达。取水人必须遵守下达的计划,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需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

第十九条列出了水行政管理部门对取水情况的监督内容,包括取水用途、取排水地点、取水计划执行、水资源费缴纳、取水计量设施检查、排水水质监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这有助于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

第二十条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管理部门有权对取水量进行调整,如水源短缺、需求增加且无新水源、取排水对环境影响大,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都会导致取水量的核减或限制。

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取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并明确了申请延期的程序。在许可证即将到期的90天前,取水人需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审批结果应在30天内作出。

最后,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针对取水许可的变更和注销情况做了详细规定。如取水人或取水条件发生变化,需办理变更手续;连续停止取水满一年,除不可抗力或重大技术改造等特殊情况,否则取水许可证会被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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